政府公告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廊坊市财政局转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制定河北省普通高考报名考试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20年12月11日 来源: 廊坊市发改委 作者: 字体: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制定河北省普通高考报名考试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0〕185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廊坊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4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河北省普通高考报名考试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普通高考相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冀教财函〔2020〕112号)收悉。根据国家考试收费政策和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经研究,现将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相关考试收费标准

1.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费标准为每人50元。

2.普通高校招生(夏季)考试统考科目、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口招生文化统考科目及春季高职院校分类招生文化素质考试科目、职业技能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每科40元(3+4贯通培养转段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试考试参照此标准执行)。

3.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外语口试考试费标准为每人30元。

4.普通高考艺术、体育专业测试联考(统考)考试费标准为:音乐类、舞蹈类380元/人;美术类230元/人;播音与主持艺术、书法学240元/人;戏曲与影视学类220元/人;普通体育类考试210元/人;服装表演类200元/人。

5.对口各类专业测试考试收费标准为:财经类130元/人;计算机类、农林类140元/人;医学类、畜牧兽医类150元/人;学前教育类、建筑类200元/人;旅游类、机械类、电子电工类280元/人。

二、相关规定

1.考试组织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文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时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发改、财政等部门监督和检查。

2.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报核定收费标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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