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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2020年01月08日 来源: 市公安局 作者: 字体: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制定的意义: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烟尘,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事故地发生概率,推进新时代城市管理法制化建设,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和谐宜居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制定依据:按照“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改善空气质量、改善环境质量”的原则,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主要内容: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禁放区域、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共二十七条。

关于燃放原则和管理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应急、环保、综合执法、建设、房管、交通、市场监管、教育、民政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运输、燃放、销毁处置等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办法》第三条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坚持教育引导、严格管控、综合治理的原则。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单位或者本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公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关于禁止燃放、运输、出售烟花爆竹:本市禁止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由市应急部门会同环保、公安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运输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经营烟花爆竹。经由道路、铁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道路、铁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关于禁止燃放区域和行为:禁止在廊坊市、各县(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重要军事区域;

(七)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关于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托运、邮寄、快递、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依法封存并组织销毁、处置。第二十五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未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件: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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