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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多措并举 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预防性消毒工作

2021年01月18日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记者 马颖劼 字体:  

当前国内、国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全面规范预防性消毒工作,降低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风险,近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预防性消毒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严峻形势,克服麻痹思想,规范消毒措施落实。市卫生健康委抽调疾病预防、监督执法消杀专业人员组建市级消毒技术指导领导小组。由经历数次突发疫情处置的消杀人员组成专家组,明确消毒指导和技术支持职责。

强化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预防性消毒措施落实。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各县(市、区)消毒组织加强与当地检验检疫、教育、交通等部门协作,建立消毒合作与信息交流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企业、商场超市、交通运输工具及站点、教育机构、福利机构、精神卫生机构、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重点场所、重点部位消毒技术培训指导等工作。同时,对从事冷链食品进口、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源头端、生产端、市场端、仓储端、消费端等各环节消毒管理。

强化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辖区内疫点、救治点等消毒工作,有效防止疫情扩散传播;加大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消毒监督指导频次,检查院内消毒管理组织和制度执行情况,落实院感防控措施,重点指导诊疗环境消毒对象日常消毒工作、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消毒措施是否到位,杜绝院内感染事故发生。

强化技术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组织好现场技术指导,提高消毒质量,做到消毒规范不过度、消毒到位不浪费,确保各类场所预防性消毒效果。

强化科学消毒知识宣传。各县(市、区)利用各种方式宣传预防性消毒常识,不断提高消毒工作人员和百姓自我防护意识。

依法依规科学开展消毒工作。各地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依据,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15)等指导性文件开展医疗机构、病例居住过的场所、转运车辆等特定场所消毒。按照《消毒剂使用指南》等文件要求,科学开展工作场所、公共场所、社区和学校等重点场所预防性消毒工作。同时,要防止过度消毒,不对室外环境开展大规模消毒;雨雪天气不开展外环境消毒;不对外环境进行空气消毒;不直接使用消毒剂(粉)对人员全身进行喷洒消毒;不对水塘、水库、人工湖等环境中投加消毒剂(粉);不在有人条件下对室内空气使用化学消毒剂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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