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司法局关于《廊坊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1年10月12日 来源: 廊坊市司法局 作者: 字体:  

为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廊坊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人士可在2021年11月1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lfslfc@163.com

2.传真:0316-7160955

3.通信地址:廊坊市司法局办公室(廊坊市新华路116号,邮编:06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反馈意见”字样。


廊坊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12日


廊坊市 “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体系,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廊坊市城市建成区及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内容和标准】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是指责任人在确定的责任区范围内,对公共秩序、环境卫生、城市容貌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为。

“门前三包”的内容和标准:

(一)包秩序。维护公共环境秩序,车辆停放有序,无乱停乱放、无占压便道盲道;无店外经营、占道经营、乱摆乱卖;无乱贴乱画、乱拉乱挂、乱堆乱放;无私搭乱建;规范设置施工围挡,附属设施整洁完好。

(二)包卫生。维护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积冰、积雪;定点定时投放清运垃圾;无垃圾杂物、无污水污垢、无油渍。

(三)包容貌。规范设置门店牌匾,夜景亮化功能完善;定期清洗粉刷建筑墙体,保持建筑立面整洁美观;市政、绿化、环卫公共设施整洁完好。

第四条【基本原则】“门前三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负责全市“门前三包”管理的制度制定、组织推进、督导考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管理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管理的组织实施、推进落实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在机场、车站、广场、商业大街等特定区域指定或派出的专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上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门管理机构等统称为管理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第六条【责任人概念】本市实施“门前三包”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园、广场、集贸市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停车场等场所的运营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责任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七条【责任人确定】“门前三包”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物业服务单位、使用人、所有人按照先后顺序列为“门前三包”责任人;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单位为责任人;

(三)机场、车站、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运营单位为责任人;

(四)街巷、住宅小区、城中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

(五)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停车场等场所,运营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为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建设单位为责任人;未能确定建设施工单位的空闲土地,土地权属人为责任人。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门管理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地段区域,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门管理机构做好“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第八条【责任人责任】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门前三包”管理的责任,保证责任区内公共秩序、环境卫生、城市容貌管理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人应当自觉接受“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责任人权利】责任人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并积极配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十条【责任区范围】“门前三包”的责任范围,横向范围为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沿街总长(至侧邻),纵向范围为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包括围墙)的墙基至道路沿石,立面范围为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外立面。

责任区不明确的,由管理单位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签订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检查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具体落实情况。责任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重新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悬挂公示牌】责任人应当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悬挂“门前三包”公示牌。

“门前三包”公示牌应当包含责任人、责任范围、具体责任和权利等内容。“门前三包”责任人变更、公示牌破损或者字迹不清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管理单位进行更换。

“门前三包”公示牌样式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管理单位按照样式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代为保洁】“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的日常保洁工作,责任人可以委托保洁服务单位代为保洁,代为保洁后的责任仍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考核考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负责“门前三包”管理的考核工作,建立“门前三包”考核制度,对管理单位进行考核评价。

考核考评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罚则】责任人在责任区内设置车档、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管理】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门前三包”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廊坊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研究起草了《廊坊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门前三包”管理是维护城市正常运行的基础性工作,与广大市民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城市容貌环境显著改善。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转变理念、创新机制,营造“共管、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门前三包”是城市治理多元参与的一种重要治理模式,也是推动市民参与城市治理的重要方式。为了有效推进“门前三包”管理工作,通过立法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责任人责任、管理标准等内容。

《廊坊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依据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

《廊坊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等,明确了政府及部门管理职责,以及相关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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