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我省疾控机构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1年12月17日 来源: 市防控办 作者: 字体:  

冀卫财务函〔2021〕11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1年11月24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我省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1〕1623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等进行了调整。请各地、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11月26日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