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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聘请优化营商环境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对全市营商环境实施社会监督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年12月07日 来源: 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作者: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关于聘请优化营商环境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对全市营商环境实施社会监督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聘请优化营商环境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对全市营商环境实施社会监督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着力解决群众办事中的堵点难点,聘请优化营商环境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运用社会力量对我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实施常态化监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全市营商环境建设进行常态化监督,有效解决企业群众创新创业,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难点、堵点,以监督问效、执纪问责加快推进政府服务能力提升,促进各项改革举措更具针对性实效性,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在动力,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全面建设“五个廊坊”争当“三个排头兵”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组建社会监督员队伍。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拟在我市工作生活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群团组织、企业家中选聘共100人作为社会监督员,其中市本级40人,各县(市、区)60人,按照市场准入准营、工程项目建设、科教文卫、民生服务等四方面,分类分组对全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实施监督。对通过审核认定的社会监督员,以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的名义颁发聘书和社会监督员证件,每届聘期2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聘。

(二)明确社会监督对象和内容。监督对象以直接为企业群众实施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的市级窗口部门和县级服务大厅为重点。监督内容为窗口单位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开展过程中的服务态度、服务流程、服务效率和廉洁自律情况。重点聚焦在行政审批方面违反“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规定,违规审批、变相审批、优企惠民政策落实不力;在政务服务方面,漠视群众诉求、违背服务承诺、推诿扯皮,以各种理由拖延服务时限;在审批关联中介等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服务中,搞垄断服务、指定服务;在审批和服务过程中“吃拿卡要”等。

(三)灵活监督工作方式。社会监督员在具体工作中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和形式对全市营商环境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监督。一是社会监督员根据专业分组结合个人工作实际自行安排对相关政务服务窗口进行明察暗访,听取和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二是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分行业分领域组织社会监督员进行集中检查监督。三是推动市县联动,适时进行专项监督,不断提升全市政务服务效能。

(四)构建信息反馈“绿色通道”。通过函件信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监督员专线、定期召开座谈会、汇报会、情况通报会等渠道,社会监督员以“直通车”的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领导小组或各级领导。对涉及营商环境的信访举报、意见建议优先处置、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及时反馈,对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破坏营商环境的问题“零容忍”。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为做好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工作,成立以市政府领导为组长,市人大、市政协、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直窗口部门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廊坊市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和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社会监督员聘用、活动组织、意见转办、跟踪问效、综合协调等工作。市人大、市政协、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负责推选相关行业领域的符合聘用标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代表和企业家代表为社会监督员并实施日常联络和管理。相关窗口单位负责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把监督作为改进提升工作的有效手段。建立纪检监察联络员制度,市纪委监委明确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络,对监督中发现的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重点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执纪问责、调查处置。

(二)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一是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员聘用、管理制度,确保所推荐的社会监督员主客观条件符合选聘的要求,能够积极履行职责,真正发挥好社会监督员的作用,做到选的优、用得好。二是规范工作流程,制定配套制度机制,确保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反映渠道畅通、问题处理及时、整改问效有力。三是建立总结通报机制,定期对社会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印发通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问责。

(三)抓好督导落实。要切实抓好社会监督员意见建议的调查整改、督办问效等工作,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专班、专人,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全市“一盘棋”;各级要建立工作台账,加强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确保监督意见的收集、处置、问效、反馈等工作形成闭环,高标准落实。

(四)注重宣传引导。要加强对社会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公布社会监督员信息、监督内容、监督规范,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平台全方位、多角度进行宣传,提升企业群众知晓面、认同感,形成社会支持、公众参与的良好监督氛围。同时,不断改进优化社会监督各项制度,逐步形成强化社会监督优化营商环境的廊坊案例。

附件:1.廊坊市聘请优化营商环境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对全市营商环境实施社会监督领导小组

2.廊坊市优化营商环境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选聘工作制度

附件1

廊坊市聘请优化营商环境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对全市营商环境实施社会监督领导小组

为做好营商环境社会监督的各项工作,成立廊坊市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任务分工如下:

组 长:张海川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田景红 市政协副主席、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陈桂杰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洪涛 市行政审批局党组书记

成 员:吕树山 市人大财经工委主任

王爱芳 市政协副秘书长

马红梅 市委统战部四级调研员

陈 燕 市工商联三级调研员

焦文序 市商务局局长

许红伟 市教育局局长

刘桂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营华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苏振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穆保民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张 兵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田立军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任建国 市水利局局长

李庆辉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展 芳 市气象局局长

张振东 市民政局局长

冯学亮 市税务局局长

曹永生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志超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宁鸣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洪 江 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李爱民 市司法局局长

李 涛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贺书明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王大进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姜建辉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关洁莹 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负责人

纪检监察联络员:刘真祯 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副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和市行政审批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副主任王大进和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魏建兼任,主要负责社会监督员聘用、活动组织、意见转办、综合协调等工作。市人大、市政协、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负责对社会监督员进行推荐、联络、管理等工作;政务服务各窗口单位负责做好接受监督、对存在问题整改、反馈等工作;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负责监督专线的设置和管理工作。纪检监察联络员负责与市纪委监委沟通对接,对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重点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执纪问责、调查处置。

附件2

廊坊市优化营商环境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选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着力解决群众办事中的堵点难点,扩大社会各界对政务服务监督的参与度,提升服务效能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优化营商环境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按程序聘任,开展社会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较高专业素质和良好职业道德,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政务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

(三)工作中能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我市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自愿担任,并遵守社会监督员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能够参加社会监督员的培训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的组成

社会监督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需在我市工作生活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群团组织、企业家中选聘。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

(一)社会监督员由市人大、市政协、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推荐产生,对通过审核认定的社会监督员,以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的名义颁发聘书和社会监督员证件;

(二)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2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聘;

(三)聘期内,社会监督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应履行职责的,可提前解聘;

(四)社会监督员为义务监督。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重点对我市窗口单位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开展过程中的服务态度、服务流程、服务效率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功能建设情况和政务服务水平等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了解投诉、建议和意见的落实情况,有权要求工作人员协助、配合;

(四)受邀参加政务服务相关会议,发表独立的监督意见。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方面是否存在违反“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规定,违规审批、变相审批和优企惠民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方面是否存在漠视群众诉求、违背服务承诺、推诿扯皮,以各种理由拖延服务时限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在审批关联中介等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服务中,是否存在搞垄断服务、指定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收集企业和群众办事中面临的堵点难点等问题,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五)宣传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建设的有关制度、规定及措施;

(六)接受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八条 监督工作方式

(一)社会监督员根据专业分组结合个人工作实际自行安排对相关窗口进行明察暗访,听取和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

(二)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分行业分领域组织社会监督员进行集中检查监督;

(三)组织市县联动,适时进行专项监督。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组织管理

市人大、市政协、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负责对社会监督员进行联络、管理等工作;政务服务各窗口单位负责做好接受监督,对存在问题整改、反馈等各项工作;市发改委和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对社会监督员进行审核聘用、活动组织等工作。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在监督工作中,发表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等不当言论;

(二)以社会监督员名义从事有损政务服务形象的活动;

(三)泄露监督过程中知晓的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监督情况;

(四)社会监督员之间私下串通,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监督结果;

(五)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廊坊市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解读文件:《廊坊市关于聘请优化营商环境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对全市营商环境实施社会监督的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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