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司法局
关于对《廊坊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年04月26日 来源: 市司法局 作者: 字体:  

为了加强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了《廊坊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人士可在2024年5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lfslfc@163.com

2.传真:0316-7160955

3.通信地址:廊坊市司法局办公室(廊坊市新华路116号,邮编:06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反馈意见”字样。


廊坊市司法局

2024年4月26日


廊坊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车通道、消防车取水通道等。

第三条【市县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研究解决消防车通道管理重大问题。

第四条【乡镇街道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上级政府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对老旧住宅小区建立完善错时停车、共享停车等政策,合理利用现有场地规划建设停车位,推动居民规范停车;

(二)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统一设置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牌;

(三)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定期播放、张贴相关宣传标语;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筑物和其他障碍物、违规占道经营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住建部门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中,应确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二)对老旧住宅区实施改造时,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三)对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间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情况,应在开工之日前函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四)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规划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审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满足地面承重能力及坡度要求;

(二)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车通道内容;

(三)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城管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检查违规占道经营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街道两侧占道马路市场、夜市的管理,整治街道两侧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对其负责审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对有可能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并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三)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等设置的管理,确保不影响消防救援工作;

(四)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消防车通行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消防部门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维护工作职责;

(二)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三)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派出所职责】 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维护管理职责;

(二)对辖区单位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改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车通道常识;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交管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时,应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二)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的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三)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工作部门提供在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过程中涉及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单位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及时消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并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和物业责任】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设置消防车通道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

(二)居民住宅区道路规划停车位时,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中消防车通行要求;

(三)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情况巡查、检查,可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在停车场、车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违法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在居民住宅区内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标识标语;

(五)对违章搭建、停放机动车辆等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及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未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成立管理机构,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鼓励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通过自治或者委托的形式,实施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四条【在建工程单位责任】 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

(一)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施工现场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设置要求1】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及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登高操作;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

(三)商业步行街口的路障应为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四)城市道路、乡村道路依据相关规定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在应急状态时应能够便利打开或挪移。

第十六条【设置要求2】 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设置。设置消防车通道的标志、标线、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车通道沿途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

(二)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消防车道禁止占用”警示字样。

(三)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消防车道禁止占用”警示字样。

第十七条【设置要求3】 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以及因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管制措施,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十八条【京津冀联防联控】 助推建立和优化京津冀地区防火、灭火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禁止条款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条【禁止条款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等紧急情况下,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车辆及隔离墩、栏杆等道路障碍物,可以实施拖移、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惩戒措施】 对多次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2】 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3】 依法负有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名词解释1】 本办法所称停放,是指车辆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名词解释2】  本办法所称障碍物,包括: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等行为的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架空管线等行为的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设置的妨碍消防车作业等行为的障碍物等。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廊坊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加强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了《廊坊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消防车通道作为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快速通行的道路,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生命通道”。通过立法,着力解决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问题,切实打通“生命通道”,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强调的“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理念的直接体现和现实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7条,包括:消防车通道设置要求、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主要体现为:明确管理主体责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研究解决消防车通道管理重大问题。突出消防车通道联合管控,着眼于消防车通道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落实联合管控,明确公安、住建、综合执法、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在消防车通道管理中的职责,以及各类建筑管理人、使用人、施工单位等负有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消防车通道的管理义务。针对消防车通道上停放车辆、放置障碍物,对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占道市场、夜市的管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等问题,进行了规范,确保“生命通道”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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