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征求《2017年廊坊市气代煤和电代煤工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17年02月10日 来源: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字体:  

    按照《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目标要求,结合我市2016年散煤替代工作实际完成情况,为确保完成我市散煤清洁化替代目标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将《2017年廊坊市气代煤和电代煤工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请于2017年2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办(廊坊市新华路66号,邮编065000),并在信封上注明“方案反馈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fsnyb@163.com。

    附:《2017年廊坊市气代煤和电代煤工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10日

    2017年廊坊市气代煤和电代煤工程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按照《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目标要求,结合我市2016年散煤替代工作实际完成情况,为确保完成我市散煤清洁化替代目标任务,制定2017年廊坊市气代煤和电代煤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推进“气代煤”和“电代煤”工程为重点,在全市域内集中开展散煤清洁化替代。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禁煤区内(荣乌高速以北)散煤清洁化替代;同时进一步扩大区域,完成荣乌高速以南霸州、文安、大城县农村区域散煤清洁化替代,实现全市域散煤“清零”。

    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我市10个县(市、区)2509个村街700551户散煤替代。其中,禁煤区剩余气代煤1304个村、329924户,电代煤284个村、69868户;禁煤区以外(霸州、文安、大城)气代煤921个村,300759户。

    二、重点任务

    (一)做好“回头看”。

    各县(市、区)结合2016年气代煤和电代煤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开展高标准“回头看”。一是各县(市、区)对2016年气代煤工程进行扫尾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抓紧整改,认真总结2016年气代煤工作经验,为实施2017年气代煤工作提供基础保障。二是各县(市、区)加强对2016年气代煤已拨付补贴资金审计,确保补贴资金拨付到位,补贴政策落实到位。三是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目标要求,各县(市、区)结合本区域2016年气代煤和电代煤实际完成情况,对气代煤和电代煤底数进行重新摸排,精准确定2017年年度任务量。

    (二)电代煤。

    1.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根据廊坊市清洁能源替代总体目标要求,廊坊供电公司要结合改造任务,对户表及以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及用电需求,与相关县(市、区)对接并组织实施。

    2.户内采暖设备购置安装。为鼓励使用低谷电,主要推荐选用蓄热式电暖器。由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明确技术标准,依法确定设备厂家及型号、价格,农户在选定企业清单内自主选择所需设备,由设备厂家负责设备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和运行维护。

    3.房屋保温修缮。为保证采暖效果,鼓励县(市、区)组织农户对保温效果较差的房屋有序实施门窗、外墙保温修缮。修缮费用主要由农户自行承担,属地政府可统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4.炊事用气配套工程。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统一规划布局液化石油气(LPG)配送站,依法选择供气企业投资建设,并对供气范围、质量价格、车辆配备等服务标准等提出要求,保障“电代煤”用户炊事用气。

    5.核定采暖补贴电量。参照目前燃煤成本,测算“电代煤”后户均新增采暖用电量,并考虑房屋保温状况,核定给予农户采暖期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

    (三)气代煤。

    由县(市、区)依法选择有资质、有实力、有业绩、有气源保障的供气企业,采取“宜管则管”、“宜罐则罐”方式实施。主要有六项任务:

    1.管道气源及管网建设。具备从天然气管网接气的城中村和农村,鼓励“宜管则管”。由选定的供气企业与当地政府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提出建设方案,由省、市、县共同努力,对接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上游气源企业,落实管网接口和供气量。

    2. 移动气源及配套设施建设。不具备从天然气管网接气条件的农村,实行“宜罐则罐”。由选定的供气企业按照实际需要布局建设LNG撬装站及相应配套设施。

    3.建设村内入户管线。由供气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技术安全规范,并结合农村实际情况投资建设。

    4.户内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户内生活采暖主要配备燃气灶具和壁挂炉。由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依规选定的施工主体依法采购燃气采暖设备,并负责后期运营维修服务,同时负责水气双贯通和安装运维。除壁挂炉外的户内采暖配套设施,由农户自行负责。

    5.核定补贴用气量。参照目前燃煤成本,核定给予农村地区“气代煤”农户每户每个采暖季1200立方米的最高补贴气量。

    6.配套储气设施建设。供气企业应按实际售气一定比例建设储气调峰设施,保障安全稳定供气;暂不具备建设储气设施条件的供气企业也必须承担储气义务,可以购买或租用储气企业的相应库容。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快规划建设必需的储气调峰设施,积极引入投资主体并协助落实建设条件。

    三、支持政策

    (一)电代煤。

    1.给予设备购置安装投资85%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7400元,由省级出资3700元,市、县(市、区)出资3700元,其余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县(市、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 超出拨付资金部分,由各县(市、区)自行解决。

    2.支持房屋保温修缮,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农户需求,申请节能示范、危房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专项资金,统筹给予一定补贴支持。

    3.给予采暖期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由省级承担1/3,市、县(市、区)承担2/3,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三年。

    4.“电代煤”用户采暖期可选择执行峰谷电价,非采暖期可不选择执行峰谷电价;取消“电代煤”用户阶梯电价。

    5.给予配套生活用气补贴,按照每户每年保供8罐LPG(每罐15公斤)、每罐给予50元补贴,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三年。

    (二)禁煤区农村气代煤。

    (1)给予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投资70%补贴,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2700元,由省级承担1/2,市、县(市、区)承担1/2,其余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县(市、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超出拨付资金部分,由各县(市、区)自行解决。

    (2)给予禁煤区农村农户采暖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个采暖季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由省承担1/3,市、县(市、区)承担2/3,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三年。

    (3) 禁煤区农村“气代煤”农户不执行阶梯气价政策。

    (4)给予供气企业建设村内入户管线户均4000元投资补助,不再收取农户初装费、材料费等,由省级承担1000元,市、县(市、区)承担3000元。

    (三)禁煤区以南地区气代煤。

    2017年荣乌高速以南农村区域(霸州部分、文安、大城)实施气代煤工程,参照禁煤区农村地区气代煤补贴政策执行。在省补贴政策出台前,考虑到荣乌高速以北、以南政策的连续性及市县两级财政情况,工程补贴资金原则上由依法确定的经营主体先行垫资三年;省补贴政策出台后,按照省补贴政策执行。

    (四)其他。

    1.凡列入“电代煤”或“气代煤”实施方案的农村、农户,在期限内未实施的,今后不再享受以上支持政策。

    2.对采用空气(地)源热泵、电锅炉等方式替代燃煤的农户,可按“电代煤”投资和运行电费补贴标准执行,其余投资由农户自行承担;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农村优先采用地热、沼气、生物质、轻烃等清洁能源替代,可按“气代煤”投资补贴标准执行,其余投资和运行费用由企业商农户承担。

    3.对LNG、CNG代煤工程,可参照管道气标准执行。

    4.禁煤区、禁煤区以外农村的公办卫生所、学校和村委会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实施“气代煤”和“电代煤”,各县(市、区)可参照农户投资补贴标准,自行筹措资金给予支持,运行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5.非公益性生产经营场所,由各县(市、区)督促用户推行“气代煤”和“电代煤”,不享受补贴政策。

    6. 各县(市、区)要针对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众制定具体补贴政策,确保冬季正常取暖。

    7.为加快实施“电代煤”和“气代煤”工程,10千伏及以下配套电网、天然气入村入户管网及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一律由有关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气代煤”和“电代煤”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相关政策制定和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抓好组织实施。市、县两级抓紧扩充城建办机构编制,增加人员配备,负责抓好清洁能源替代相关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气代煤”和“电代煤”工程相关政策,负责推动和督导2017年全市农村地区“电代煤”工作;负责配套电网、天然气主干线管网和调峰储气站项目审批事项,在有关县(市、区)配合下,积极向省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天然气气源支持。

    市建设局负责做好2016年市县两级建城区和农村“气代煤”工程“回头看”工作;负责推动和督导2017年全市农村地区“气代煤”工作;全面负责全市气代煤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做好农村房屋保温修缮等节能改造工作,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市农业局负责协助推动和督导2017年全市农村地区“气代煤”和“电代煤”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气代煤”和“电代煤”工程督导检查,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资金,按相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管理使用。

    市国土局负责协调落实变电站、LNG撬装站、储气设施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市物价局负责完善对接气价、电价政策。

    市审计局负责财政专项资金审计。

    市安监局、质监局、公安局(消防)负责与省相关部门对接,按照国家、省出台的相关行业标准,指导县(市、区)、廊坊开发区按职责制定本辖区内行业标准,做好工程验收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质量监督、消防安全等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是“气代煤”和“电代煤”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年度方案、推进“气代煤”和“电代煤”各项工作。负责对2016年度市县两级建成区和禁煤区农村地区气代煤工程进行全面评估,制定燃气企业特许经营进入和退出办法,建立进入和退出机制。负责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相关监管体系及燃气市场主体招标、电采暖设备招标、资金使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安全生产,做好配套电网和天然气主干支线、LNG撬装站等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要强化措施,确保“气代煤”和“电代煤”设备正常运营,确保用户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实现散煤清零。

    相关企业:

    廊坊供电公司作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项目规划、申报审批、投资落实、施工建设等工作,确保“电代煤”用户电力供应。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依法选定的有资质的供气企业,作为“气代煤”工程实施主体,负责提供气源、天然气输送、主干支线、LNG撬装站、入户管线工程、燃气设备安装(包括采暖设备、水气双贯通等)和运营维护等。

    依法选定的电采暖设备厂家负责按照合同要求和用户需求保质保量供应设备,并负责及时安装和合同期限内的运维服务。

    (三)严格市场准入。

    各县(市、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即将出台的《廊坊市气代煤燃气市场准入的实施方案》要求,建立燃气经营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依规选择有资质、有实力、有业绩、有气源保障、有储气能力的市场主体进入,负责实施2017年气代煤工程,包括提供气源、天然气输送、燃气设备安装(包括采暖设备、水气双贯通等)和运营维护等。各县(市、区)对2016年度气代煤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绩效评价,对气代煤实施主体进行全面评估,建立进入和退出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对安全监管能力不足、后期运营服务不达标的企业要求退出;同时做好市场主体进入和退出的衔接,确保2017年气代煤目标任务的完成。

    实施电代煤工程的相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法选择蓄热式电采暖设备(蓄热式电暖器及蓄热式电锅炉设备),由设备供应商负责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和运营维护等。

    (四)严格各项标准。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严格加大施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力度,坚持质量为先、安全第一的原则,原材料质量、施工建设等要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钢制对焊无缝管道标准》、《管路法兰及垫片标准》、《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燃气工程标准组织实施,严把产品检测关、施工质量关、安全生产关,确保施工工程安全优质;二是依法采购的气、电采暖设备及灶具等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取得国家安全认证;三是气代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四是监管施工责任主体,确保正常运行维护。

    (五)做好资金保障。

    实施农村“气代煤”和“电代煤”工程,一次性投资大,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要主动搭建投融资平台,争取金融机构低息贷款,创新市场运作模式,引入社会资本,采取PPP等方式投资运营“气代煤”和“电代煤”工程。省补贴资金全额拨付各县(市、区);根据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的财力状况和承受能力,差异化分配市级配套资金;对于没有获得市级补贴资金、对全市气代煤工程作出贡献的部分县(市、区),市财政拿出部分资金,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奖补。

    (六)打造精品示范区。

    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要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打造出“气代煤”和“电代煤”工程连片示范区和样板村,特别是环北京县(市、区)标准要更高、效果要更好,在示范区、样板村基础上,打造出“气代煤”和“电代煤”的精品线路和亮点工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更好、更快完成我市“气代煤”和“电代煤”目标任务。

    (七)强化督导检查。

    建立“气代煤”和“电代煤”市领导分包机制和派驻工作组督导机制,定期集中调度,定期考核通报制度,对进展快、成效好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强化问责,对套取补贴资金、虚报改造任务与成效等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严肃查处。

    (八)广泛宣传发动。

    “气代煤”和“电代煤”工作事关全市空气质量提升和人民群众生活,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标语、明白纸等多种载体,燃气企业要制定发放燃气用户安全手册,加大对“气代煤”和“电代煤”工作宣传力度,引导城乡居民积极使用清洁能源,不断增强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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