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教育局关于征求《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17年08月17日 来源: 市教育局 作者: 字体:  

依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7〕6号),制定《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公示15天。

廊坊市教育局联系电话:5908622

附件:《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

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7〕6号)精神,加快城乡义务教育协调、均衡发展,着力解决义务教育“乡村弱”和“城镇挤”问题,整体提升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落实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师编制标准、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到2020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大班额基本消除,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乡村完全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提高,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6%。

二、主要措施

(一)合理规划和建设城乡义务教育学校

1.科学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布局。各级政府要把教育部门列为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由各县(市)教育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编制规划期至2030年的县(市)域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纳入城市、镇(乡)总体规划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化,须征得同级教育部门同意。加快提升各县城区、环首都乡镇镇区及重点镇教育设施配置水平。各级政府要为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创造便利条件,实行“交钥匙”工程。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未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的,要按本行政区域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在产业聚集区和城郊结合部,要结合居民住宅和保障房建设,配套建设学校。通过合理配建义务教育学校,确保足够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政府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应在该区域开发前建设好;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迁、占用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的,应按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补建或易地重建,防止因学校拆迁分流造成“大班额”问题。根据农村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学龄人口变化情况、城镇化建设进程等因素,统筹规划乡村学校布局,实施“三集中”,即引导县域内分散办学的农村小学适度向中心村和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推动初中向重点镇集中、高中向县城集中。结合本地“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学龄人口实际及未来变化发展趋势,合理整合教育资源,重点调整规模小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学校,保留和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不得因学校调整影响学生就学,防止出现因学校撤并而导致学生辍学现象发生。学校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园校舍资产作为教育储备项目,统筹用于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防止教育资源流失。

2.优先保障中小学教育用地。要综合分析适龄人口机械增长、京津冀协同发展人口转移、二胎政策放开等带来的学龄人口增长情况,按照国家中小学校建设规范要求,留足留好学校建设用地,并纳入本地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与县(市)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衔接,保障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教育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要合理增加学校用地,现有义务教育学校用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要予以扩建。对有改扩建需求的义务教育学校,要对学校周边土地资源进行适当调整,为学校改扩建提供保障,并及时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予以实施。做好老城区闲置教育用地资源盘活整合,对能够满足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需要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学校建设。在进行城乡改造时,严禁挤占、变更教育用地,对确需占用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的,要征求同级教育部门意见并报政府批准同意后,严格按照先建后拆原则实施。严禁将义务教育用地改变性质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特别是商业开发项目。教育用地实行联审联批制度,遵循“特事特办、特事特批”原则,开通绿色通道。

3.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廊政〔2011〕136号),到2018年全市中小学基本实现标准化办学标准。目前,全市共创建标准化学校846所,占全市中小学总数的75%。各县(市、区)要按照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统筹各教育专项工程,统一规划拟进行标准化学校建设的学校,确保2018年完成建设任务。要保证中小学校园占地面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专用教室设置、基本装备配置、班额人数、师资配备等都达到标准化学校要求。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同时达到相应标准。重点加快推进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在建设基本教学设施的同时,建设食堂、学生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保障寄宿学生每人一个床位。落实我省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落实义务教育学校信息化配备标准,建成“三通两平台”,提高设备管理和使用水平,促进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加强信息技术与日常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各县(市、区)要在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创造条件上档升级,向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迈进。

4.加大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建设投入,由教育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年度城镇中小学建设投资计划。积极拓宽学校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可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吸收社会资本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各地新建中小学。要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得截留、挪用,在规定使用范围内大力支持城镇中小学建设。认真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至少提取7%-10%的比例用于城市学校建设的政策;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要全部用于教育,在保障农村教育发展需要的基础上,统筹用于城区中小学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中小学建设,按照规定减免中小学建设相关费用。加大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程推进力度。

5.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自2017年秋季学期起,各县(市、区)小学、初中一年级不再新增56人以上的大班额;到2018年年底前,基本消除66人以上的超大班额;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中小学基本消除56人以上的大班额,大班额的比例控制在5%以内,之后大班额比例逐年降低,直至全部消除。廊坊市区和各县(市、区)城区内的小学一律不再举办学前班。制定《廊坊市主城区教育扩容提质三年攻坚行动计划(2017—2019年)》,实施城区义务教育扩容提质工程。利用三年时间新改扩建、维修改造和提升学校184所,基本解决市城区大班额、入学难问题。县级教育部门要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避免产生新的大班额问题。各县(市、区)要统筹“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按照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的标准班额,新建和改扩建校园校舍,加快消除现有大班额。通过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学校联盟、均衡配置师资、教育信息化等方式,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完善招生入学管理办法,限制班额超标学校招生人数,避免学生向少数学校过度集中。

(二)统筹推进城乡师资队伍建设

1.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严格执行《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将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教职工与学生比小学为1∶19、初中为1∶13.5、高中为1∶12.5。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生师比与班师比之和除以2),寄宿制学校要合理配置专职生活教师。确保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能够满足教育教学实际需求,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市教育局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与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在原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教职工编制定期进行调整,统筹使用本市各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省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要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并向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市和各县(市、区)教育部门每2-3年提出编制调整意见,并及时进行调整。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编外教师,特别是不得以事业单位整体满编为由而不为中小学校补充教师。每年经教育部门核定,编制、人社部门核准单独下达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严禁管理部门与中小学校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2.完善教师长效补充机制。各地要按照《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要求,由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退补相当”原则,及时确定每年教师补充计划,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在人社部门的指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考试面试工作,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编办、人社部门共同研究选聘方式招聘教师的有效途径,在合理的招聘时间内,由学校到重点院校选聘急需的学科教师。加大免费师范生培养力度,实施小学全科教师免费培养计划。扩大乡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规模,探索实施地方“特岗计划”。鼓励优秀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和高校师范生到乡村学校支教、顶岗实习。探索采用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农村教师队伍中的遗留问题。逐步推进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

3.推进校长和教师管理制度改革。完善义务教育城乡、学校间校长、教师轮岗交流机制,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强化中小学教师专业成长梯队建设,全面提高广大教师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探索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化发展,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县级教育部门依法管理。积极探索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取消中小学校长行政级别,中小学校长在一定范围内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平竞岗、公开选拔,实现中小学校长职位的能上能下。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

4.落实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促进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各地要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因地制宜稳步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发放乡(镇)艰苦地区工作补贴,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健全长效联动机制,各地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各县(市、区)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2]31号)的有关文件精神,分类确定收入水平,适时动态调整各类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深化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加大对乡村教师的奖励力度。加快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范围。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职称(职务)评审向乡村学校倾斜。

(三)积极推进城乡义务教育治理体系改革

1.提高义务教育治理水平。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改革,继续实行在市级政府领导下,以县级政府为主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依法落实县级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发挥乡、村两级在推进义务教育中的作用。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落实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到2017年底全市中小学基本实现“一校一章程”的目标,学校依据章程办学,逐步形成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行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制度,加强家长、社区对中小学事务的参与与监督。积极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建立学校自查、专家评审、行政部门复查以及第三方评估、社会评价相结合的多元考核机制,全面提升依法治校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按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2.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各地各学校要将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作为学校管理的基本依据,落实好各项管理职责。自2017年起,力争通过3至5年的时间,使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基本达到国家要求。大力推动中小学内涵发展和学校文化建设,进一步推进学校环境、精神、制度、课程和活动文化建设。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将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乡村中心学校考核,加强乡村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学校招生管理,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划片招生、阳光招生等政策,合理进行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学校安全隐患“互联网+网格化”管理覆盖率达到90%以上,进一步提升学校排查整改隐患能力,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

3.加强校内校外教育融合。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开设规定课程。通过送教、走教、课程整合等方式,帮助乡村学校开足开好相关课程。积极推进中小学社会实践和校外体验教育,提升中小学生综合素质。各地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鼓励社会各类科普基地等为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和校外教育提供便利。各级财政每年要开列中小学生素质教育专项经费预算,支持学校开展素质教育。

4.改革控辍保学机制。县级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县级教育部门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贫困、民族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义务教育学校要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部门和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村(居)委会要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地要健全控辍保学帮扶工作机制,优先将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营养膳食质量,改善学生营养状况。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针对农村残疾儿童实际,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完善学生资助政策,继续扩大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人数,畅通绿色升学通道。

(四)保障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1.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认真落实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的就学政策,对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就读。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严格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

2.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和县、乡(镇)政府属地责任。乡(镇)政府、村委会要全面掌握本地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建立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学校要加强对留守儿童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的作用。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严厉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组织实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部署和本地城镇化进程,把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地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健全部门协调机制,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促进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县级政府是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统筹。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地教育部门要主动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本地城乡义务教育规划,积极推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要切实增加投入,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学校内涵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大力支持城乡中小学校基本建设和品质提升。公安部门要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教师编制动态管理,为推动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新型城镇化需要,从城镇功能配套和基础教育现代化要求出发,加强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时,应当征求同级教育部门意见,同步做好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布点工作,合理规划确定教育用地位置。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要求。鼓励企业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并依法依规享受有关税收方面的优惠。各级财政在编制教育经费预算时,要充分考虑教育改革发展实际需求,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建设需要,实施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等项目,切实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进一步加大对义务教育学校内涵建设的投入,大力支持学校开展素质教育和学校文化建设。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教育督导部门要开展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并列入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问责。自2017年开始,将消除大班额情况列入市对县级政府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大对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政策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要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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