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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490号提案的答复

2018年05月10日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字体:  

李燕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借鉴沧州,标注河北”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廊坊地区历史积淀深厚,文化遗产丰富,地域特色鲜明,近年来,廊坊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和《河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坚持文物“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工作方针,多措并举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全市文物保护工作成效显著。

目前,我市域内文物单位登记总数为1044处,已公布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245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2处(京杭大运河北运河香河段、战国燕南长城文安大城段),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22处、市级12处、县级222处。全市现有博物馆、纪念馆7家,文物藏品2564余件(套),其中三级以上珍贵文物162余件。相继建成了廊坊博物馆、“碑碣苑”石刻文物修复工程、九天休闲谷非遗展示馆,霸州市博物馆、李少春大剧院、益津书院,三河市博物馆,固安县文博馆、屈家营音乐会堂、八卦掌展示馆等一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项目,实施了安次区古县村隆福寺、永清县大辛阁白塔寺、霸州市胜芳大悲禅寺重建工程,对全市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了全面保护,促进了文化、文物事业健康发展。2016年1月,市政府印发了《廊坊市关于加强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廊政〔2016〕2号),目前正在谋划出台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廊坊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我市文物保护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领导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得到有效保障

近年来,在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的高度重视下,在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的支持指导下,我市全面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即把文物保护纳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年度考核体系、纳入体制机制改革。近年来争取中央资金330万元、省级90万元、市级320万元,主要用于香河县红庙村金门闸维修工程、大城县“齐圪垯”汉墓、龙冢墓安防系统工程、“碑碣苑”建设工程、永清县刘源灏旧居和安次区解氏祠堂维修工程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等。

二、全面普查,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一是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圆满完成。新公布67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总数达到222处,为今后的文物保护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全国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启动开展。成立普查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宣传方案和普查文物认定程序,落实普查经费预算,组建各级普查队伍,编印普查教材,开展普查培训,完成全市普查单位调查摸底工作,采集录入文物藏品信息2000余件,并全部进行了文物信息系统上传。三是完成《廊坊市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调研报告》,对全市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基本情况、现状、存在问题、人员机构等进行系统调研,基本摸清了家底,该报告对我市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积极部署,推动文物保护“四有”工作落实

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是指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近年来,我市按照《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单位标志》(GB/T22527-2008)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积极部署,有效推动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落实。目前,我市4处国保单位、22处省保单位、12处市保单位均划定了保护区划范围,设置了了保护标志。国保单位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规则规范(试行)》标准制作,省保单位依照国保档案标准制作,在省文物局已备案;市、县级文保单位在市文物管理处及各县(市、区)均建有记录档案,并已录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数据库。市级以上文保单位均聘任了保护员,有专人负责管理。

您在提案中提到的沧州市主创的“标注沧州”活动,将在沧州大地消失、只存在于典册中的历史风物遗址和古建筑等挖掘出来进行标识,加以注释,这一创意举措不仅唤醒了一个地区或某一区域消失的历史记忆,更唤醒了人民记忆中的情怀,对传承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标注过程中,制作的标识物应与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符合历史事实,《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规范已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标识主体、形式和内容等作出了规定。目前,我市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已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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