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关于《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8年05月11日 来源: 廊坊市教育局 作者: 字体: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7号)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廊坊市教育局牵头起草了《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自2018年5月11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希望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于5月25日前反馈至廊坊市教育局。

电子邮件:LF5908673@126.com

邮寄地址:廊坊市广阳道300号廊坊市教育局

联系电话:0316-5908673

 

 

廊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指各种社会力量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民办教育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任务,注重机制创新,突出内涵建设,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层次类型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教育的发展,丰富了教育资源供给,为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7号)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分类管理、公益导向,优化环境、综合施策,依法管理、规范办学,鼓励改革、上下联动”的原则,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全省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冀办发〔2017〕28号)精神,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原则,落实党的工作与民办学校发展,同步谋划、同步设置、同步开展。实现学校基层党组织全覆盖,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为主,学校所在地党组织要积极配合、主动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办学委员会),参与重大决策。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体系和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水平。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三)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按照非营利性、营利性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不得抽逃挪作他用。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自主确定,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以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已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现有民办学校须在2022年9月1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管理。

(四)实行分类登记。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到行政审批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登记。

(五)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各级政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六)拓宽办学筹资渠道。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和市场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完善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七)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和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中等职业学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八)健全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继续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其财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四、健全完善扶持政策

(九)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建立健全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标准和程序,制定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成立相应的基金会。

(十)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

(十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对其取得的幼儿保教保育和学历教育劳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其用于教育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民办培训机构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民办学校凭借《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工商执照),即可直接办理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价格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待遇。

(十二)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政策,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有关规定以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出让方式供给土地;只有民办学校举办者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民办学校)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用地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十三)逐步落实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依据办学成本、办学水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政府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十四)保障依法自主办学。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升水平、办出特色。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日制中小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十五)切实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科研资助、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要合理设置教师工资待遇,落实教师带薪休假制度。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五、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十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据章程和制度进行治理。建立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决策、校长负责、民主管理和多元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应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民办学校校长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积极推行监事会制度,成立由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监事会,发挥其对学校管理和办学活动的监督作用。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十七)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对于清查结果,非营利性学校要向社会公布,营利性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加强财务监管。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按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十八)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在取得《办学许可证》两年内,必须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学校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校园土地、校舍的教育用途,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十九)坚持依法规范办学。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办学标准,加大办学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办学条件。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控制招生规模和在校生人数。全面真实地做好招生宣传工作,严禁进行虚假招生宣传,招生简章和广告要报教育主管机关备案。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开展学历教育的各类民办学校要按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和学历证书发放工作。

(二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演练。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

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十一)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注重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小学化”现象。支持和引导中小学校特色发展错位发展。中等职业学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大力培养应用技术型人才。

(二十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地要坚持公办学校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一体规划、一体培养、一体建设。鼓励各地建立从公办学校选派优秀管理人员和教师到民办学校帮扶制度,以及民办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到公办学校跟岗学习锻炼等制度,帮助民办学校尽快提升管理和教学水平。重视加强民办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民办学校教师师德素养。指导民办学校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各地要加大对依法规范办学的优秀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学校全面提升教学质量。支持建设一批民办教育品牌学校,着力培养一批知名民办教育家。支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加强跨地区交流和国际交流,在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与同类高水平学校开展实质性合作。

(二十四)规范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为确保民办学校持续、稳定发展,新建全日制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除外)应拥有自有土地和校舍。

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五)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市政府建立由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编办等部门参加的推进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政府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二十六)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放管服”改革,适应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积极转变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许可时限,规范许可行为,按照简政放权要求,对民办学校变更事项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推动民办学校行政许可事项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二十七)健全监管机制。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民办教育管理,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民办学校管理工作。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加强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强化年检结果的运用,将其作为处罚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查询公示系统,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实行“黑白名单”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实施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督促和指导民办学校及时主动向社会发布收费项目标准、财务管理、办学条件等重要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二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坚持顶层设计引领与基层创新示范相结合,允许和鼓励各地和学校大胆探索,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和学校办学模式。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民办教育发展成果,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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