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廊坊市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9年01月09日 来源: 市金融办 作者: 字体: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18〕168号)要求,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起草制定了《廊坊市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自2019年1月9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希望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于2019年1月24日前反馈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邮 箱:szfjrb2331894@126.com

联系电话:0316-2331894

2019年1月9日

 

廊坊市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

为落实《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18]168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双创双服”、“千企转型”行动,缓解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在强化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对于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支持。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抵押品范围。指导中小银行加强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的台账管理,按一定条件给予再贷款支持,获得支持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要有明显下降。提高再贴现使用效率,优先办理小微、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进度较差的银行业机构采取现场督导、专题监管会谈监管措施,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

二、鼓励创新融资产品。推广以税授信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纳税守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研发信用贷款类产品,给予优惠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度放宽授信规模、融资期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针对园区内中小企业开展出口退税质押、出口信用保险单质押贷款,探索开发工业厂房按揭贷款、“高新贷”、“招标贷”等贷款产品。(责任单位:市银监分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三、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采取按年或按月报账模式给予支小再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降低小微、民营企业贷款融资成本。加大支小再贷款投放力度,推广“一次授信、多次发放”的再贷款发放模式,提高再贷款审批发放效率,降低金融机构借用再贷款的综合成本。实施好普惠金融领域定向降准考核工作,对达到考核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5至1.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

四、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运用,积极推进与工商、税务、行政审批等部门的数据直联,以信息化手段改造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商业银行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推动政府采购人及时在政府采购网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帮助小微供应商开展融资。为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通“绿色通道”,设置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压缩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时限,依法依规推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和不动产登记的数据连接和共享,会同有关职能部门,逐步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和不动产二次抵押业务,盘活小微企业资产活力。在完善债券保障措施的前提下,支持各类中小企业综合利用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民营企业债权融资支持工具等开展直接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融资,所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民营和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责任单位: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

五、鼓励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融资。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动态调整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加大上市考核力度,实施精准培育,分类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在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六、发挥保险融资增信作用。继续推进落实“政银保”融资工作,采取企业自愿参加,保险公司提供贷款保证信用保险,银行提供贷款,财政提供保险补贴或风险补偿的合作融资模式。各县(市、区) 、廊坊开发区财政根据本地实际设立财政补偿资金,专项用于保险投保补贴和风险补偿。保险公司承保后,为企业出具增信保单,银行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向借款户提供贷款,财政可给予借款户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当贷款(本金和利息)发生损失时,损失部分由银行、保险公司、财政按约定比例分担。对年出口额2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中小出口企业给予100%保费扶持;年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的,在省保费扶持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30%的扶持,省市保费补贴总额不超过应缴额,单个企业市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积极推广无抵押、无担保的保单融资,中小出口企业在中国信保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将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后,银行向其提供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增加市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和支持方向,对企业保单融资利息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银监分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七、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到2020年底,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都要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体系。推动建立市级融资担保基金,进一步壮大融资担保能力,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盈利性考核,重点考核其为中小企业、实体经济服务情况。推动全市融资担保机构加入省再担保联盟,有效对接省融资担保基金,构建我市再担保体系。推动建立融资担保风险由融资担保公司、省再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地方政府按照约定比例承担风险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八、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担保机制。进一步完善廊坊市科技金融专项政策,加强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投贷联动、科技信用互助担保、联合担保以及奖励补助等,引导金融、担保等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多渠道、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撬动金融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到企业创新,支持、扶植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市银监分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

九、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力度。自2019年起,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等服务。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综合运用风险补偿、无息委托金融机构贷款形式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加快转型升级步伐。积极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银企精准对接服务,市级每半年、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每季度举办一次政银企保对接活动。深入推广廊坊市中小企业贷款网上对接平台,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筛选潜在优质企业向金融机构推介,促进银企精准对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信局、市银监分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十、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应急资金周转池。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互助、银行支持、市场运作、安全有偿”的原则,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中小企业应急资金周转池,以政银支持、企业互助的形式,鼓励中小企业出资加入资企周转池,推动建立由政府、银行、企业按照约定比例承担风险的政银企风险分担机制,解决中小企业应急性流动资金的短缺难题。(责任单位:市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共享平台建设。在加强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化技术手段,发挥全市信用信息平台的核心枢纽作用,加快推进各级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有效解决银企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河北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积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将涉企信用信息通过“廊坊市法人库”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并向社会公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透明度。(责任单位:市政府信用办、市发改委、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廊坊海关、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夯实中小企业信用基础。建立完善企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引导中小企业强化市场意识、履约意识、诚信意识,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企业信用等级。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培养复合型金融人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债权,依法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责任单位:市政府信用办、市发改委、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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