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求《关于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19年03月04日 来源: 市科技局 作者: 字体: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冀政字〔2019〕4号)的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我市《关于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自2019年3月4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希望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于3月19日前反馈至市科技局。

邮箱地址:至lfjhk82@163.com

邮寄地址:廊坊市新华路华园里1号

联系电话:0316-5212182

关于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冀政字〔2019〕4号)的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打造更加完善的科研生态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 改革科技计划和科研项目管理

(一)构建目标明确、定位清晰的科技计划体系。市级科技计划要聚焦国家、省重大战略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契合社会经济发展核心关键科技需求,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控制现有科技专项数量和项目数量,全链条设计、一体化组织,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政策链深度融合,建立更加集中统筹、精准高效、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监管有力的市级科技计划管理机制。实行市级科技计划年初发布指南,全年开放申请、定期受理评审、分批下达计划,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使社会各界、科研人员充分知晓,增加科研人员申报准备时间。

(二)精简项目申报程序。建立项目申报负面清单制度,最大限度简化放宽申报前置条件。凡能够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的资质、信用等信息,申报单位不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申报指南另有要求外,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中央、省驻廊坊科研院所、高等院所,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实行直接申报,不再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除涉密项目或申报指南另有规定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无纸化申报,最大程度降低项目申报成本。

(三)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和项目调整权。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项目研究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评审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除涉及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更改外,项目负责人可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绩效目标的前提下,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合作单位、项目参与人员和科研团队,并向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四)简化项目过程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项目关键环节的评估以信息化手段为主,项目承担单位只需按合同规定时间节点,上传项目实施进度、专项资金支出等有关数据。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除重大项目以外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重大项目监督检查要制定有关工作计划,加强监督检查统筹,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探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

(五)改进项目验收方式。根据不同类型科技计划项目,制定相应验收办法。可采取提交科技报告、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研发目标实现程度比对等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尽可能节约项目研究人员的时间和精力。资补类项目不做验收。

(六)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对现有各类市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整合,建立统一化、闭环式、智能化的科技管理平台,实行项目申报一个网站登录、一个单位一个账号管理、材料一次性报送制度。市级科技管理信息平台按权限向项目承担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等相关主体开放,加强数据共享,凡是市级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已有的材料或已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

(七)强化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将科研诚信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建立健全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和中介机构等所有项目参与主体信用记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承担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科技奖励资格。

二、改革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一)扩大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市级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相关制度,及时为项目研究人员办理调剂手续,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审计检查等依据。

(二)改进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方式。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简化市级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精简管理流程,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加快实施。直接费用中在已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的基础上,试行将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科目合并,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科目合并,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

(三)放宽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在实施期间,项目经费支出进度可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掌握。后补助、奖励补助等财政性项目资金,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举办的会议,对邀请参加会议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可列支城市交通费、国际旅费等费用。项目承担单位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经费管理服务费用,可在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中列支。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科研经费内部报销办法,对科研活动产生的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简化审批、据实报销。

(四)赋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自主权。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包括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或采购方式审批手续,可自行选择采购组织方式和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内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允许国有科研仪器设备以市场化方式运营,实现开放共享。

(五)提高项目间接费核定比例。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超过30%,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不超过25%,3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20%。发挥科研绩效激励作用,间接经费的绩效支出要突出创新质量贡献导向,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个人和青年人才倾斜。

三、强化科技人才创新评价和激励

(一)优化科技人才支持计划。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结合我市实际,科学设置科技人才计划,突出人才培养使用导向,明晰支持范围,明确支持周期。实施科技人才计划申报查重制度,一个人只能获得一项相同层次的人才计划支持,人才计划项目结束后不得再使用有关人才称号。科研项目申报中,不得设置填写人才“帽子”等称号栏目。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逐步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薪酬待遇和职称评定等直接挂钩的做法。不得将科研项目(基地、平台)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等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宣传。

(二)清理科技人才评价“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部署,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科技项目、人才项目、创新平台和基地建设、学科和机构评估、科技奖励评审、职称评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等科技评价中涉及简单量化的做法进行清理,对政策文件、各类考核评价条件中涉及“四唯”的规定进行修改。进一步健全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减少人才评价频次,对评价结果连续优秀的,实行一定期限免评制度。

(三)加大对承担重大科研任务项目负责人的薪酬激励。对全时全职承担市级重大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市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年薪所需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并单独核定,不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项目范围及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有关主管部门细化制定。

(四)赋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横向委托项目职务科技成果归属及使用自主权。对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横向委托项目获得的收益,科研人员按照合同约定提取报酬,如无合同约定,允许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缴纳所得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联合开展试点,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由试点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强化成果转化激励,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可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订单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攻关。

(五)落实科技成果现金奖励税收优惠政策。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3年(36个月)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作、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加强科研项目绩效管理

(一)合理设定科技计划专项和项目绩效目标。市级科技计划要根据不同科技专项特点,围绕解决重大科技需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出科学、合理的科技专项绩效目标,明确考核周期及阶段性目标。项目指南要按照分类评价原则,对各类项目提出绩效目标要求。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要设置具体的绩效目标,项目立项评审应注重绩效目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

(二)建立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体系。尊重科研活动规律,根据不同研究特点,完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分类开展绩效评价。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突出原创导向,以同行评议为主;社会公益性研究项目突出需求导向,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以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绩效为主。

(三)实施科研项目任务书约定绩效评价制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要明确绩效考核有关约定,突出代表性成果、刚性技术指标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适当降低论文、专利等短期量化指标权重。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原则上在项目验收时一次性进行,依据任务书约定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无正当理由不得延迟验收。对重大项目可进行关键环节考核,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重点研发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可在结束后2—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如实客观开具科研项目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对虚开造假者严肃处理。

(四)强化科研绩效评价应用。市科技管理部门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加强对科技计划专项的优化整合和管理,提升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精准度。科研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要把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和团队、项目承担单位加大后续项目支持力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更加注重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完善内部有关制度,将考核业绩落实到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绩效奖励等各个方面。

五、营造鼓励创新浓厚氛围

(一)建立分级责任担当机制。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建立科技创新活动尽职免责制度,在开展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中,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单位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改革创新,正确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二)建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考核激励机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落实主体责任,依据国家、省和市科技改革创新政策,积极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主管部门在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考核时,对落实改革政策到位、科技创新绩效突出的,在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人才支持计划,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布局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核定研究生招生指标,增列学位授权点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三)建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激励机制。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要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在部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试点,逐步在全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全面实施,所需资金从市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市级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中解决。对已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单位,允许从中提取不超过30%部分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机制。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

(四)建立科研信息管理共享机制。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凡是财政资金支持、非涉密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验收前,应在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及时提交科技报告,向社会公开,促进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完善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审计等信息共享平台,对同一科研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互认。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减少审计检查频次,出现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的,要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并调查澄清。

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修订完善有关管理办法,对政策落实过程中不易把握的问题抓好试点,加强经验总结和示范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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