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廊坊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9年03月04日 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字体: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31号),文件要求,根据市政府领导的相关批示,为及时修改完善我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廊坊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征求意见稿)》。自2019年3月4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希望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于3月20日前反馈至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子邮件:至lfgsjfgk@126.com

邮寄地址: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198号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

联系电话:0316-5178902

廊坊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征求意见稿)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共同

审批部门

经营范围概括表述

用语或关键词

备注

1

市公安局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外资保安服务公司)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保安培训(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咨询、区域秩序维护)

 

2

市、县行政审批局或公安机关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项《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

 

印章刻制、公章刻制

 

3

市、县行政审批局或公安机关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6项

 

旅馆、住宿

 

4

市、县行政审批局或公安机关

典当业特种兴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5项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典当

 

5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一、本项审批不属于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核定事项。二、由后置审批机关根据监管 工作需要,提供关键词或具体行业类别,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后置审批机关业务需求推送企业信息。

6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辐射安全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条、第六条

 

 

一、本项审批不属于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核定事项。二、由后置审批机关根据管工作需要,提供关键词或具体行业类别,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后置审批机关业务需求推送企业信息

7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排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第12号)第三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8号)第六条

 

 

一、本项审批不属于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核定事项。二、由后置审批机关根据管工作需要,提供关键词或具体行业类别,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后置审批机关业务需求推送企业信息

8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

 

9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区商品房预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商品房预售许可

 

10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二章经营许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线上服务能力由省级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认定

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11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四十三条

 

汽车租赁

 

12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站场

 

13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14

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省际客运线路需要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

道路客运

 

15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运

 

16

市农业农村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

 

17

市农业农村局

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

 

农药经营

 

18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2017年12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六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项未进行经营范围规范概括表述,企业登记机关将已登记全量企业信息统一推送给相关审批部门。

委托市级对部分机构的受理、审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发证

19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部分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项未进行经营范围规范概括表述,企业登记机关将已登记全量企业信息统一推送给相关审批部门。

委托市级受理、审批、发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置审查

20

 

 

 

 

市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一、本项审批不属于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核定事项

二、由后置审批机关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提供关键词或体行业类别,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后置审批机关业务需求推送企业信息

21

 

 

 

 

市应急管理局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一、本项审批不属于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核定事项

二、由后置审批机关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提供关键词或具体行业类别,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后置审批机关业务需求推送企业信息

22

 

 

 

 

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以及生产剧毒化学品的除外)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9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以及生产剧毒化学品的除外)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一、本项审批不属于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核定事项

二、由后置审批机关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提供关键词或具体行业类别,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后置审批机关业务需求推送企业信息

23

 

 

 

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以及生产剧毒化学品的除外)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79号令) 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以及生产剧毒化学品的除外)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一、本项审批不属于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核定事项

二、由后置审批机关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提供关键词或具体行业类别,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后置审批机关业务需求推送企业信息

24

 

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四条、第十八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25

 

 

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6

 

 

市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27

 

 

市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仓储库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77号令)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烟花爆竹仓储库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一、本项审批不属于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核定事项

二、由后置审批机关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提供关键词或具体行业类别,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后置审批机关业务需求推送企业信息

28

市应急管理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29

市气象局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6项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六条

 

 

 

升放气球

 

30

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卷烟、雪茄烟零售

 

31

国家外汇管理局廊坊市中心支局

 

银行、农村信用社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结汇、售汇业务

 

32

市商务局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04年4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第七条

 

对外劳务合作

 

33

市商务局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04年4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令第14号)第四条

 

进出口经营企业

 

34

市商务局

直销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初审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企业

 

35

省无线电管理局及各派出局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频率使用许可

一、本项审批不属于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核定事项。

二、由后置审批机关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提供关键词或具体行业类别,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后置审批机关业务需求推送企业信息。

36

市行政审批局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部门

建筑工程施工

 

37

市行政审批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及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部门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38

市行政审批局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丙级及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6年1月11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

 

39

市行政审批局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燃气经营

 

40

市行政审批局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2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41

市行政审批局

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

 

42

市行政审批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三条

 

劳务派遣

 

43

市行政审批局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88项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第4号令)第七条、第八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15年修改)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

 

44

市行政审批局

旅行社设立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

 

45

市行政审批局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九条、第十条

 

养老服务

 

46

市行政审批局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十七条、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消防、环保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47

市行政审批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

 

48

市行政审批局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饮用水

 

49

市行政审批局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条

 

演出经纪

此项审批由省文化与旅游厅委托下放至各市行政审批局。

50

市行政审批局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1、包装装潢印刷 2、其他印刷品印刷3、排 版、制 版、装 订

 

51

市行政审批局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

 

52

市行政审批局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拍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物品和财产权利(除文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九条、《拍卖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

 

53

市行政审批局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汽油、柴油、煤油零售业务

 

54

市行政审批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号)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人员发证

 

55

市行政审批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号)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设备登记

 

56

市行政审批局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57

市行政审批局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br>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 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58

市行政审批局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

 

59

市行政审批局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

 

60

市行政审批局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添加剂生产

 

61

市行政审批局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品种和制剂调剂(非跨市、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62

市行政审批局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零售

 

63

市行政审批局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br>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br>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2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

 

64

市行政审批局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65

市行政审批局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66

市行政审批局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br>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3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67

市行政审批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68

市行政审批局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69

市行政审批局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三)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12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8号)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核准或者登记手续。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70

市行政审批局

单独申请锅炉维修单位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十六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

 

单独申请锅炉维修单位许可

 

71

市行政审批局

河道采砂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61号,2002年8月29日修订,2009年8月27日修改,2016年7月2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1988〕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修订,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2017〕第68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2008年2月14日省政府令第3号,2011年12月30日省政府令〔2011〕第17号修正,2014年1月16日省政府令〔2014〕第2号修正,2017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2017〕第6号修正)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

 

72

市行政审批局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第四条

 

 

本项审批不属于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核定事项。

由后置审批机关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提供关键词或具体行业类别,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后置审批机关业务需求推送企业信息。

73

市行政审批局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本项未进行经营范围概况表述,企业登记机关将已登记全量企业信息统一推送给相关审批部门。

74

市行政审批局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十三条

 

 

本项未进行经营范围概况表述,企业登记机关将已登记全量企业信息统一推送给相关审批部门。

75

市行政审批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本项未进行经营范围概况表述,企业登记机关将已登记全量企业信息统一推送给相关审批部门。

76

市行政审批局

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8项、第79项

省委托下放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农业主管部门

 

本项未进行经营范围概况表述,企业登记机关将已登记全量企业信息统一推送给相关审批部门。

77

市行政审批局

草种、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3项、第74项

省委托下放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农业主管部门

 

本项未进行经营范围概况表述,企业登记机关将已登记全量企业信息统一推送给相关审批部门。

78

市行政审批局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省委托下放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农业主管部门

 

本项审批不属于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核定事项。

由后置审批机关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提供关键词或具体行业类别,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后置审批机关业务需求推送企业信息。

79

市行政审批局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2013年1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2项

省委托下放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农业主管部门

 

本项审批不属于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核定事项。

由后置审批机关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提供关键词或具体行业类别,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后置审批机关业务需求推送企业信息。

80

市行政审批局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省委托下放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农业主管部门

 

本项未进行经营范围概况表述,企业登记机关将已登记全量企业信息统一推送给相关审批部门。

81

市行政审批局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29项

省委托下放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农业主管部门

 

本项未进行经营范围概况表述,企业登记机关将已登记全量企业信息统一推送给相关审批部门。

82

市行政审批局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粮食收购

 

83

市行政审批局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省级目录没有,梳理出纳入市级目录事项

84

市行政审批局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十二条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

 

 

省级目录没有,梳理出纳入市级目录事项

85

市行政审批局

渔业船舶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

 

 

省级目录没有,梳理出纳入市级目录事项

86

市行政审批局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

 

 

省级目录没有,梳理出纳入市级目录事项

87

市行政审批局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用生物制品)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省级目录没有,梳理出纳入市级目录事项

88

市行政审批局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项

 

 

省级目录没有,梳理出纳入市级目录事项

89

市行政审批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四级及以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

 

90

市行政审批局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91

市行政审批局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

 

 

 

92

市行政审批局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

 

 

 

93

市行政审批局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鉴(审)定、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号主席令)第二十一条
《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94

市行政审批局

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验收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号主席令)第三十二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91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95

市行政审批局

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报废处理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号主席令)第二十三条
《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96

市行政审批局

拆除人防工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八条

 

 

 

97

市行政审批局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一十二条

 

 

 

98

市行政审批局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一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99

市行政审批局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一十五条

 

 

 

100

市行政审批局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审批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一十四条

 

 

 

101

市行政审批局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102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103

市森防站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改)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07月26日)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一)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二)列入应施检疫的林木、种子、苗木和花卉,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三)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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