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9年04月01日 来源: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作者: 字体: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考核办法》(冀政办字【2018】118号)、《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冀金监字【2019】1号)等文件精神,主动适应当前上市工作阶段新要求,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按照市领导批示精神,我局牵头研究,起草完成了《廊坊市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自4月1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希望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致电的方式于4月15日前反馈至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电子邮件:lfjrbzqk@163.com

联系电话:0316-2331924

 

廊坊市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全市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安排部署,加强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并购重组及直接融资的全过程协调服务,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降低企业股改上市成本

1、对申请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300万元资金扶持:与具有证券执业资质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给予20万元;取得河北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80万元;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给予200万元。对申请在上交所科创板发行上市的,企业通过上交所上市审核后,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给予200万元。

2、主要经营地在我市的纳税企业,以红筹模式通过境外控股平台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分阶段给予主板上市企业300万元、创业板上市企业200万元资金扶持:与中介机构(保荐人或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海外重组,给予5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剩余扶持资金。

3、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分阶段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与具有证券执业资质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挂牌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给予20万元;通过券商内核并报送挂牌备案材料,给予30万元;成功挂牌后给予50万元。

4、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完成股改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

5、对通过借壳上市且主要经济贡献在我市或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市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按照相应标准给予资金扶持。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市场扶持标准补齐差额。

6、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审计调账增加利润和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等增加的地方贡献部分,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下因挂牌上市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同级政府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地方贡献等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

二、鼓励企业实施并购重组

7、上市挂牌企业并购控股市外优质企业,并将被并购企业主营业务转移到我市设立子公司的,并购规模(以支付对价为准)在5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50万元;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不含)以下给予1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给予200万元。鼓励上市公司以资本、产业优势盘活存量有效资产,参与“特困(僵尸)企业”出清。本市上市公司和新三板企业对市内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并购重组,涉及股权、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

三、支持企业开展直接融资

8、企业通过资本市场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配股,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ABS(资产证券化)等开展直接融资,且募集资金在我市直接投资国家、省、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按不超过所投项目到位资金5‰的比例给予扶持,每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以上扶持资金,在募资到位并投资后予以兑现。

四、营造良好政务环境

9、各级政府对拟上市企业建立“绿色通道”制,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法,积极帮助协调化解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及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0、各级有关部门要将重点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列为重点服务对象,特别是对列入后备企业“红名单”的重点拟上市企业,要予以重点关注和支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对辅导期和报会企业进行相关检查应主要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对证监会和中介机构要求出具的税务、社保、消防、安全生产、行政无诉讼、住房公积金、城市规划、国土等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行政处罚证明,相关部门必须给予及时办理。对企业股改、并购重组中涉及的工商登记、生产许可、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安评、能评、资质证明等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从简限时办理。

11、各级税务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企业改制上市、并购重组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关规定。

12、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各类社会资本设立服务于本地企业的股改挂牌上市引导基金、并购重组基金。

13、上市挂牌企业高管及核心技术团队成员在申请职称评定、户籍办理、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方面,按照《廊坊市实施燕赵英才服务卡制度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服务保障。

五、附则

14、列入本市上市、并购重组和直接融资后备资源库管理,募投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享受本扶持政策。企业享受资金扶持政策后,5年内迁出廊坊市的,原则上需退还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15、以上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企业注册地属于省直管县(市)的,由县(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属于其他县(区)的,按照市、县两级1:1比例分摊兑现。符合本规定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区)政府申请扶持资金,由当地政府初审后报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廊坊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同意后,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兑现。

1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廊坊市鼓励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规定》(廊政〔2014〕40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融资的若干规定》(廊政〔2010〕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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