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廊坊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9年07月16日 来源: 市环保局 作者: 字体:  

为推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冀办发〔2019〕15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并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形成了《廊坊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本工作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19年7月16日零时至7月30日24时结束。

联系人:仝雅彬 苑林

联系电话:2034410(兼传真)

廊坊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冀办发〔2019〕15号)要求,推进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深化机构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以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重点,整合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能,统筹执法资源和执法力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权集中统一行使,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奋力开创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市、美丽廊坊新局面提供坚实保障。

(二)目标任务

有效整合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职责和队伍,理顺执法体制,创新执法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强化执法监管,科学合理设置执法机构,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到2020年基本建立职责明确、边界清晰、行为规范、保障有力、运转高效、充满活力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铁军,通过改革建立适应我市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

——坚持优化协同高效。整合相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推动行政执法队伍综合设置,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着力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完善权责清单制度,明确综合执法机构职能,厘清职责边界,实现权责统一。着力解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协作机制。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做到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坚持统筹协调推进。与相关领域机构改革同步实施,与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等有机衔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统筹安排,协调推进,提升改革整体效能,确保机构设置科学、合理、有序。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执法职责,组建执法队伍。根据中央改革精神和现行法律法规,整合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包括污染防治执法和生态保护执法,其中,生态保护执法是指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依法查处破坏自然生态系统水源涵养、防风固沙和生物栖息等服务功能和损害生物多样性的行政行为。

根据原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具体整合范围包括:环境保护部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权;国土部门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农业部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水利部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林业部门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在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划转认定标准和程序的基础上,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履行划考结合等相关程序,有序整合原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队伍,组建廊坊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改革后,其他部门不再保留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整合范围具体包括: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的正式在编人员,国土部门承担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和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执法职责的正式在编人员,农业部门承担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职责的正式在编人员,水利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承担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的正式在编人员,林业部门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的正式在编人员,以及其他承担污染防治执法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的正式在编人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锁定编制底数,做到职责整合与编制划转同步实施,队伍组建与人员划转同步操作,充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力量。各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已经实行更大范围跨领域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可以继续探索。

整合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部门不再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实施行政执法。坚持“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生态保护和修复,应当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行业管理部门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

(二)规范机构设置,明确执法层级。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减少执法层级,推进人财物等资源向基层下沉,配齐配强执法队伍,合理划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职责,执法事项主要由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承担。根据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需要,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

整合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划转各部门执法人员,组建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由市生态环境局管理。按照设区市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的要求,在整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后,对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进行整合,在市辖中心区不再设立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市辖中心区内执法工作统一由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负责。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主要职能是:负责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市级执法事项,依法查处跨县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协调处理本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承担所辖区域内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等。

整合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划转各部门执法人员,组建县(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在整合相关部门人员后,人、财、物随县(市)生态环境分局一并上收至市,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县(市)级生态环境分局实行“局队合一”体制,生态环境分局加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牌子,压实县(市)级生态环境分局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责任,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上来。县(市)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要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同时完善内部执法流程,解决一线执法效率问题。

(三)规范乡(镇、街道)执法机构设置。将乡(镇、街道)环保所更名为乡(镇、街道)生态环境所,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能纳入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在乡镇探索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县(市)级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

(四)充实执法力量,增强执法保障。充分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区位特点、污染源点位数量等执法工作量因素,在不突破市本级编制总量的前提下,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充足配备基层执法力量,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确保执法人员编制重点用于执法一线,着力解决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等问题。

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加强队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干部职工工作作出妥善安排,依规保障好待遇,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人员。现有公益类事业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统筹用于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用编需求。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涉及的不同性质编制使用置换等问题,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意见后,逐步加以规范。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落实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保障各项工资待遇及时足额发放。推进执法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探索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

按照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全面推进执法标准化建设,有关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以及执法执勤用车(船艇)配备,按中央和省统一规定执行。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实行立功表彰奖励机制。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健全教育培训机制,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打造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铁军。

(五)清理执法事项,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对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市生态环境局要对市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立的执法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结合省级执法事项权力和责任清单,及时编制完成市执法事项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明确清单法定实施主体和第一责任层级,法定实施主体原则上按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确定;第一责任层级依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精神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要求,原则上明确为法定实施主体中的最基层执法单位。执法事项清单要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对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大力清理,最大限度精简执法事项,切实防止执法扰民。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进行清理修订。2019年年底前,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要基本完成执法事项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

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要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切实履行职责,规范办案流程,依法惩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执法程序建设,针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制定具体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加强证据收集、证据分析、证据采信和证据运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规范取证、安全存证和高效出证。梳理编制执法工作规程,严格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岗位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科学执法、精准执法,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尽职免责机制。

(六)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考评体系。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防止、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杜绝野蛮执法、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执法绩效考评体系,强化执法监督,创新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执法职权行使和监管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及结果应用,将执法发现问题和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执法活动中执行法律、遵守纪律、接受奖惩等情况,作为对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和人员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强化层级监督和内部约束,完善纠错问责机制。上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发现下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必要时,可由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直接予以处理。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畅通“12369”举报热线等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大幅提高有奖举报奖励金额,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推进环境执法公平、规范、有效开展,主动接受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七)创新执法方式,强化协调联动。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改进执法方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推进“互联网+执法”,促进办案流程和执法工作网上运行管理。全面推行“服务式、体检式、预防式”执法,加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监管力度,严禁“一刀切”行为。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加强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充分发挥移动执法、自动监控、秸秆禁烧红外监控系统、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监侦手段,实时监控、实时留痕,提升监控预警能力和科学办案水平。严格落实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抽查程序,细化抽查方式,实行分类差别监管,推进环境执法公平、规范、有效开展。加强信用监管,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守法以及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健全环境信用“黑名单”制度,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在税收优惠、贷款、融资、上市等方面,对列入“黑名单”违法企业及责任人采取惩戒措施,倒逼环境违法企业自觉主动守法。通过扶持引导、购买服务等制度安排,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执法监管。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督执法。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与市场监管、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等综合执法队伍之间的执法协同。在专业技术要求适宜、执法频率高、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厘清各方面执法主体权责和执法边界,强化共同关注领域的联动执法,建立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执法监管机制,加强执法协同,降低执法成本,形成执法合力。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信息共享、线索和案件移送、联合调查、案情通报等协调配合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犯罪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加强公安机关环境犯罪侦查职能,进一步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持续推进《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的落实,加大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手段实施力度,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积极探索推动规范化、程序化、多层次、跨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合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要求生态环境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调查核实、提供行政执法卷宗等协助和配合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将其与地方机构改革紧密衔接、统筹推进。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支持配合,明确改革配套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支持推进改革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平稳推进。

(二)统筹协同推进。市生态环境局要结合机构改革,按要求完成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能整合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工作方案,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有组织、有步骤、有纪律推进改革,不讲条件、不搞变通、不打折扣,按照改革总体进程要求,严格按时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任务。在国家和省要求时间内基本完成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任务。改革过渡期间,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工作仍由原部门和机构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三)严肃改革纪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任务落实,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部门要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责、队伍等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不允许搞变通、拖延改革。改革期间,严禁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和调整交流干部,严肃财经纪律,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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