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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市水办解读《廊坊市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试行)》
 

2019年09月07日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记者 苗月平 刘玉静 通讯员 周海洋 字体:  

香河县、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被扣缴处罚金

今年2月,《河北省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试行)》出台,将国省市控河流断面全部纳入考核范围,4月份起按月对各市实施严格的考核排名和奖惩。我市为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扭转被动局面,印发实施了《廊坊市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办法》由十二条具体内容和国省市控河流断面、重点涉水企业两个清单组成,从制定目的、实施对象、计算方法、奖惩问责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明确了19个国省市考核河流断面,84家重点涉水企业。其中,达标指数分为国省市控河流断面达标率、重点涉水企业排放达标率两个分项指标,分别占90%、10%的权重。两项指标加总计算水环境质量的达标指数,按从高到低顺序排名。还综合运用资金奖罚、通报批评、约谈问责等方式,构建多手段奖惩问责机制。

具体奖惩为,对月度倒排前三名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分别扣缴500、400、300万元。扣缴资金的40%按3:2:1比例分别奖励给月度正排前三名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60%纳入市级生态补偿金统筹管理和分配使用。对月度排名后3位的、河流断面未达到考核目标要求的,或地表水环境质量恶化、河流断面达标率单月同比下降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给予预警提示并通报批评。对月度排名倒数第1位累计2次,连续2个月水质不达标、同比下降,或引起跨界污染纠纷的,由市水办约谈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对月度排名倒数第1位累计3次,连续3个月水质不达标、同比下降,或引起跨界污染纠纷的,由市政府公开约谈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对连续2次被约谈,或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且造成社会影响、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由市水办开展专项督察,对县(市、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予以追责问责;对各月均倒排第1位的,给予相关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负责人党纪政务处分。

此外,按照《办法》要求,自8月份起,我市对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进行排名。8月份未达标的断面共4个,分别为:泃河东大桥、潮白河吴村、潮白河大套桥和鲍邱河后丞相桥;不达标企业共10家,其中:三河市3家、大厂回族自治县1家、廊坊开发区1家、广阳区2家、永清县1家、文安县2家;另外大清河台头断面受下游河流非正常来水顶托影响,按照《廊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细则》指标解释,大清河台头断面8月份不纳入排名。根据不达标情况计算各地达标指数从高到低排名依次是安次区、大城县、固安县、霸州市、廊坊开发区、永清县、文安县、广阳区、香河县、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分别被扣缴处罚金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安次区、大城县、固安县分别奖励240万元、160万元、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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