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司法局关于对《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10日 来源: 市司法局 作者: 字体:  

廊坊市司法局
关于对《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现将《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19年12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lffzsw@163.com

2.传真:0316—7190986

3.通信地址:廊坊市司法局办公室(廊坊市新华路116号,邮编:06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司法局

2019年11月10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

按照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进行修改。

一、将《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将《廊坊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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