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发展

廊坊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一)

2020年04月03日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字体:  

(第一号)
——廊坊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完成
廊坊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廊坊市统计局
2020年4月3日

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廊政字〔2018〕17号)要求,我市进行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8年12月31日,普查的时期资料为2018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在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广大普查人员两年来的艰苦努力以及全市范围内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圆满完成单位清查、现场登记、汇总评估等各项任务,取得重要成果和显著成效。

一、组织领导有力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将四经普工作列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2018年3月15日,市政府印发通知,标志着普查工作全面启动,成立了廊坊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由28个部门组成。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组织实施原则,全市乡镇、街道和县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均建立普查机构,为普查工作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参与普查工作的相关部门积极主动履职,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提供多方保障,确保了普查的顺利实施。

二、全面摸清家底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对国民经济进行的一次“全面体检”。2019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全市6700余名基层普查人员克服重重困难,对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抽取的个体经营户逐一入户完成数据采集。通过这次普查,既摸清了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了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也掌握了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了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三、采用统一方法

按照《河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及13项业务流程,使用全省统一的《普查数据审核验收组织实施方案》、《普查数据检查工作方案》等实施办法,为经济普查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在方法运用上,采取“地毯式”清查的方法,对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全面清查后,对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对建筑业法人单位在其注册地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对数量众多的个体经营户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样本登记。数据采集全面使用手持移动终端(PAD)采集数据,广泛应用行业代码自动识别赋码技术,普查数据生产全过程实行电子化、网络化,大大提高了数据采集处理效率。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生产与消费情况、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根据不同普查对象,分别使用一套表单位普查表、非一套表单位普查表、个体经营户普查表。

四、强化执法监督

各级普查机构和广大普查人员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严格履行独立普查、独立报告职责,依法保护普查对象资料。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加大普查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执法检查组,确保普查工作中造假作假责任追究到位。

五、确保数据质量

此次普查实行全过程数据质量控制。各级普查机构狠抓源头数据质量,实时监控普查数据采集、上报,加强入户数据核实与业务指导,开展源头数据自查与抽查,坚持联动审核,及时消除差错,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全省组织的事后质量抽查结果,我市普查数据的综合差错率为0.56%,普查数据质量符合控制标准。

总体来看,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摸清了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家底,能够真实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达到了预期目标。普查结果显示,2018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 98319个,与2013年第三次全市经济普查相比,增长2.7倍;从业人员124.0万人,增长38.5%;产业活动单位108134个,增长2.5倍;个体经营户222677个(不含道路运输业个体经营户)。

 

 

(第二号)
——单位基本情况

廊坊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廊坊市统计局
2020年4月3日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市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98319个,比2013年末(2013年是第三次全市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71727个,增长2.7倍;产业活动单位108134个,增加77229个,增长2.5倍;个体经营户222677个(详见表2-1)。

2018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4053个,占24.5%;制造业22329个,占22.7%;建筑业10149个,占10.3%。

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24782个,占56.0%;制造业33623个,占15.1%;住宿和餐饮业26001个,占11.7%(详见表2-2)。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表中个体经营户不含道路运输业个体经营户。

2018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90119个,比2013年末增加70446个,增长3.6倍。其中,内资企业占99.7%,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1%,外商投资企业占0.2%。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1%,私营企业占91.4%(详见表2-3)。

从法人单位分县(市、区)看,广阳区、三河市、霸州市居全市前三位,拥有法人单位数分别为23289个、15589个和9791个,占全市的比重分别为23.7%、15.9%和10.0%(详见表2-4)。

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24.0万人,比2013年末增加34.5万人,增长38.5%,其中女性从业人员46.1万人。第二产业的从业人员为56.6万人,增加6.1万人,增长12.1%;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为67.4万人,增加28.5万人,增长73.3%。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73.3万人,其中女性从业人员33.9万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40.0万人,占32.3%;建筑业15.0万人,占12.1%;批发和零售业13.2万人,占10.6%。在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35.9万人,占17.5%;制造业13.8万人,占5.5%;住宿和餐饮业9.4万人,占4.9%(详见表2-5)。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数不含道路运输业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三、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2018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0020.6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29.3%,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70.7%。法人单位负债合计13348.9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26.6%,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73.4%。

2018年,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7481.7亿元。其中,第二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53.3%,第三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46.7%(详见表2-6)。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单位数据。表中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表中资产总计、负债合计数不含金融业数据。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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