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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廊坊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年12月20日 来源: 市住建局 作者: 字体: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廊 坊 市 民 政 局

廊 坊 市 财 政 局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印发《廊坊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廊坊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廊坊市民政局

廊坊市财政局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2019年12月18日


廊坊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42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房市〔2019〕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使用、具有合法产权、未设电梯,且加装电梯在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住宅。

二、实施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在尊重原有规划、现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施,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依法合规、保障安全,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安全疏散及防盗安全等要求,加装电梯不得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通行方便与安全,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

三、明确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组织和推动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协调工作,调处小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原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公积金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主体: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同意加装电梯的专有部分全体业主作为实施主体,也可以由同意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书面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原产权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履行建设单位职责,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方案制定、征求意见、资金筹措、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和电梯的日常运行、维保、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相关工作。

四、实施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规范和标准;

(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三)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书面同意,单位产权的房屋加装电梯还须征得单位书面同意。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公用部位的,应征得本小区专有部分占本小区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并就有关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四)因加装电梯影响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应与受影响的相邻业主协商书面达成一致;

(五)符合现行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定;

(六)拟加装电梯的业主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2.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3.电梯运行、维修保养、检验检测、管理等费用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方案;

4.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同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委托某单位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书面协议。

五、资金筹集及使用

(一)资金筹集。

1.电梯加装及使用管理费用由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2.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3.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按规定和程序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可利用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二)资金使用。

加装电梯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电梯加装的可行性评估、方案设计、设施设备采购、土建施工、安装调试及相关业主补偿等。因加装电梯侵犯了小区业主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达成书面协议,补偿费用在筹集资金中支出。

六、实施程序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确定实施主体。

由业主委员会或有加装电梯意愿的业主书面征求加装电梯单元全体业主意见,按照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确定电梯加装工作的实施主体。

(二)可行性评估。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单位,按照现行国家、地方标准,对加装电梯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评估内容为是否能够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建筑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是否影响建筑自身及周边现有住宅日照,既有住宅供电等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电梯运行需求。

(三)制定方案。

实施主体负责组织编制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加装电梯的总平面设计,电梯加装工程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对利益受损业主补偿方案、电梯加装配置方案(包括电梯品牌、运行参数、具体配置等内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及电梯的日常运行、维保、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费用分担等内容。

(四)征求意见。

实施主体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第(三)项条件书面征求业主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实施主体应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并将公示情况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公示期间实施主体收到异议的,应当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五)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非原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的,需注明考虑了原设计的结构布局、安全方案等。施工图应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专业技术指导审核意见书。

加装电梯设计时应统筹考虑对供水、供电、供暖等配套设施及消防安全的影响,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必要时可以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有建筑进行检测鉴定。

(六)联合审查。

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绿色通道,指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理窗口。实施主体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当地受理窗口办理加装电梯手续。

1.加装电梯单元全体业主的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实施主体为受委托的还应附全体业主书面委托书;

2.满足本意见第四条第(三)项、第(六)项条件同意加装电梯业主和单位的书面意见;

3.可行性评估报告;

4.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5.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书;

6.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

行政审批局负责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签暑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会后7日内向行政审批局反馈书面意见。

经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在加装电梯小区、单元范围内依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审批部门按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与持异议的业主协商。确因加装电梯直接影响了持异议的业主房屋专有部分使用或房屋通风、采光和日照而不能达成一致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了电梯井加装电梯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七)施工许可。

实施主体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经审查合格的加装电梯专项设计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意见书、施工合同、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等相关书面材料办理施工许可,同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八)组织实施。

实施主体对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对电梯井道土建工程和电梯安装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理。电梯加装可以由同时具备电梯井道土建工程和电梯安装工程资质的一个单位组织实施。

1.电梯井道土建工程。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通过签订承包合同明确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工程质量施工规范和标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2.电梯安装工程。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安装(含修理)单位进行安装施工,电梯加装安装施工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施工告知,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施工中涉及避雷设置安装及服务的电梯安装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

(九)工程验收。

1.电梯井道土建工程验收。电梯井道土建工程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井道土建施工、监理、电梯安装单位对电梯井道进行验收,形成各方责任主体签署意见的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电梯设备安装。

2.电梯安装工程进行验收。电梯安装工程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电梯安装、监理、电梯生产和供应商、井道土建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竣工验收。电梯加装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井道土建施工、电梯安装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十)验收备案和使用登记。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依法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安装(含修理)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到特种设备安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

七、政策措施

(一)明确政策。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补缴地价款,也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的防火间距,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要求进行计算。

(二)优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并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对有加装电梯需求且完成电梯加装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和特困救助供养、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补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有关审批和备案工作,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加以推进和落实,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报指南,明示办理流程、申报资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和电话等。

(三)健全管理。为有效控制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本指导意见出台后顺利实施,县(市、区)政府应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应急预案,稳妥处理既有住宅电梯加装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社会稳定风险。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应当遵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备持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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