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市司法局关于《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年06月28日 来源: 市司法局 作者: 字体:  

为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河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法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冀依法行政办〔2020〕2号)要求,在前期征求相关单位部门意见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我市《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拟以廊坊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印发。为使行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公开,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为:2020年6月29日至7月13日。

希望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于7月13日前反馈至廊坊市司法局。

电子邮箱:sfj2156993@126.com

邮寄地址:廊坊市新华路116号

联系电话:0316-7160933


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冀发〔2016〕2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河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冀依法行政办〔2020〕2号)(以下简称《省工作要点》)和《廊坊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廊发〔2016〕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二、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六届九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落实《实施纲要》、《实施方案》、《省工作要点》和《实施意见》为主线,以实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为目标,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市、美丽廊坊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政治引领,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决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制度要求。坚持党的领导,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和现实考验。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向党委(党组)报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进展以及重大、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把法治政府建设真正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扎扎实实把法治政府建设向前推进。(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宪法学习保障宪法实施。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保证宪法全面贯彻实施。严格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按要求举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仪式。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宪法作为履行职责的基本功和必修课,通过多种形式,持续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切实做到依宪行政、依法用权、秉公用权。组织开展好宪法法律知识考试,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尊法守法学法用法习惯。(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完善政府依法行政体制机制。优化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组织、行政监督体制,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优化政府职责体系,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优化行政审批体制机制。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严控新设行政许可,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和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机构基本实现“应进必进”,全面落实“一窗受理”。不断优化行政审批局运行机制,推行极简化审批,实施审批流程再造,打造集成套餐服务,不断提升“一门、一窗、一次、一站”式服务水平。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明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全面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完善各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等,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全面落实并严格执行负面清单制度,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全面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加强宏观调控。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配套制度,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落实国家和省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调控机制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简化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等环节程序,压缩办理时限。深入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努力实现职能部门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实现各部门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的互联互通,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制度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信用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加强重点领域治理,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有效发挥服务平台功能和村(居)法律顾问作用。实行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做到“清单之外无证明”。(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立法,深入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依法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运用法治手段整治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9.提高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法治化水平。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履职,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依法实施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严厉打击破坏疫情防控违法行为;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和发布工作,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信息;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1.严格执行《廊坊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相关配套制度,加强新制定规章解读工作,及时有效进行宣传。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实施单位和司法行政机关选择合适的政府规章,对其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影响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市司法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2.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开展立法工作。加大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领域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力度,严控相关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数量。按时完成《廊坊市国土绿化条例》《廊坊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廊坊市停车管理办法》等立法项目。(市司法局、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提高制度建设公众参与度。坚持政府立法征求意见制度,政府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不少于7个工作日。政府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按时回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政府立法的建议、提案。(市司法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和文件精神,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涉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关系民生的重要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公共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进行社会风险评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落实备案审查和清理制度。实行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建立、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每2年至少开展1次后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严格落实《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工作机制,依法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开,并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增强公众参与实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服务。全面落实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共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强化专家论证作用发挥,做好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环境和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不稳定因素。(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强化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全部经合法性审查,审查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遴选、聘任、培训、考核等管理制度,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强化决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落实决策机关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制度,按要求开展决策后评估。(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全面推进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整合执法队伍,全面落实市县两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序推进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改革,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重点督促基层执法部门贯彻落实,开展全市三项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和规范化建设,积极使用河北省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系统。(市司法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严格确定执法部门及内设机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完善守法信用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以及执法证件的回收、换发、注销等工作。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按程序和要求招聘、使用执法辅助人员。(市司法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认真开展执法检查、案卷评查、个案监督等日常监督工作,严格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不断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领域执法监督,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和执法监督力度。(市司法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手段。采用非强制性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财政保障制度,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专业培训,提升基层执法效能。(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加强政府诚信建设。落实政府守信践诺制度,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严格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意识。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监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形成政府内部权力制约体系。健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实现审计全覆盖。(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落实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监督渠道,整合各部门非紧急类政务热线,纳入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管理。对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解释说明,依法作出处理并反馈。(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目录清单管理、动态更新,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及时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政务新媒体、政府网站等政务公开平台健康有序发展。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完善行政问责制度,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探索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有机衔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市司法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时限办理复议案件,通过加强听证、专家论证等形式确保办案质量。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推进行政复议案件公平公正办理,将复议案件数据汇集至全国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平台,加强复议人员培训,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市司法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推动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严格落实我省《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化解矛盾纠纷作用。(市司法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和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人民调解经费保障落实到位,推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占比,优化队伍结构。(市司法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坚持信访听证、信访事项评审评议、依法引导等制度,优化传统信访途径,落实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全面落实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市信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全面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1.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坚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学习内容,列入党校必修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市县政府领导班子至少安排4次以上法治专题学习。严格落实《关于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市县政府每年组织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活动不少于1次。组织参加全市干部法律知识考试,以考促学。(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在政府工作人员中普遍开展宪法法律教育。将宪法法律知识培训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宪法以及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培训考试考核内容。(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落实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加强对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考核测试。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拟任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测试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深入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做好我市“七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总结验收。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活动。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切实将部门普法责任清单落到实处,在行政执法和服务群众过程中做好以案释法。推进基层法治文化阵地和设施建设。(市司法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贯彻《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和《河北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履行好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级各部门要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并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抓好中央依法治国办实地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督促落实整改方案,逐项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整改工作实效。上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有检查、有督促。加强依法行政考核,科学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各级政府要在年底前开展一次法治政府建设社会满意度测评。鼓励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全面评估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做好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各级政府要大力培树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动态、典型人物事迹和典型经验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氛围。(市司法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实施纲要》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各级各部门要对照《实施纲要》、《实施方案》和《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系统梳理、查漏补缺,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及时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实施纲要》、《实施方案》和《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指标、任务,高质量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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