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工商局社会服务承诺
廊坊市工商局局长 勾先进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工商干部服从服务于全市经济建设的水平,增强自身素质,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树立工商机关的良好形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社会做出如下承诺:
1、实行首问责任制。对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或电话咨询的客户,第一个接待人不借故推辞,使用文明语言,热情、耐心回答群众咨询;对能办的事情马上办,手续不完整的,一次讲明如何办,不能办的事情,耐心解释清楚,直到客户满意。
2、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凡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条件,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法定期限30日内)。
3、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注销登记,当日办理完毕(法定期限30日内)。
4、办理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凡符合法定条件,提交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法定期限30日内)。申请变更、注销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法定期限30日内)。
5、接到群众举报制假售假、违法医疗广告、“问题网吧”等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后,按规定及时调查,查处结果及时告知署名举报人。定期对市区日用品市场、饮食行业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清理整顿,整顿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6、“12315”投诉服务台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接受群众投诉。接到投诉后,对是否受理及时作出答复,在市区内的30分钟内赶赴现场查处,城乡不超过3小时,查处结果20日内告知署名的举报人。
7、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工作程序、收费标准、廉洁措施一律明示公开,接受监督。
8、各项收费一律按国家规定项目数、物价部门规定额度办理,不乱收费、不搭车收费。
9、实施监督管理时,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出示证件;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向当事人说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规、规章依据。
10、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如下纪律:(1)不违反法律规定、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办案;(2)不在管理对象单位报销费用;(3)不损坏和占有管理对象的财物;(4)不擅自检查、扣留和动用管理对象的财物;(5)不接受管理对象的礼品、礼金、宴请或应邀参加旅游和娱乐活动等;(6)不粗暴对待管理对象;(7)不违反规定处理或购买罚没物资;(8)不担任管理对象单位的顾问,或以入股的形式参与企业的分红派息等收取报酬。
11、为履行以上承诺,便于社会监督,市工商局设立公开投诉电话0316-2151447,在市、县(市、区)工商局注册大厅、主要市场设立意见箱,并确定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为我局领导接待日,在市局行风建设办公室现场办公,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接待群众的来访,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反映的问题,自接到举报人投诉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