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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公安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2007-12-28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点击:  
   

设区市公安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干警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招录有关规定,决定为各设区市公安局招录101名公务员(人民警察)。

一、招录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二、招录对象和条件

(一)2007届公安部直属公安警察院校全日制普通类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端正,热爱人民警察事业;

(三)男身高1.70以上,女身高1.60以上,双眼裸视力均在1.0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纹身、重听、色盲、口吃等,符合人民警察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未成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道德败坏,有流氓、盗窃等不良行为的;

4、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

    5、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6其他不适合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

三、招录方法和程序

(一)报名。报名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网上报名时间:825830281700;网址:河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ebpta.com.cn);程序:登陆该网站后,请务必认真阅读《设区市公安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网上报名须知》,按提示在网上提交个人信息并进行相关操作,经查询资格审查通过的方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8301700。完成网上缴费确认的,请于946日,登录河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ebpta.com.cn)自行下载并打印《笔试准考证》。

确有困难无法完成报名缴费的,可于82829日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录考处(地址:石家庄市师范街南端路西),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网上报名缴费。

现场报名:时间:82930日;报名地点:省公安厅政治部人事处(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69号)。报考者携带本人《毕业证》、《就业协议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五张,到指定地点报名。

报名只许报考一个职位,不得重复报名。

报名实行自律制度,即报名者要对自己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考录资格。

(二)笔试。97。在石家庄市进行,具体考点和注意事项

见准考证。笔试共两张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张卷,满分100分,笔试时间90分钟;《申论》一张卷,满分100分,笔试时间120分钟。笔试总成绩满分为200分。不指定考试用书,《设区市公安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在河北人事人才网www.hebrs.gov.cn公布,可免费下载。

914,在河北人事人才网公布笔试成绩、笔试合格分数线、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请考生注意查询。

(三)面试。时间:921。地点:所报考的设区市;需委托其他市组织面试的考生,面试地点以所报考的设区市人事局、公安局通知为准。具体入闱时间和地点见《面试通知》

919--20日,进入面试的考生携带《笔试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所报考的设区市公安局政治部领取《面试通知》;需委托其他市组织面试的考生,领取《面试通知》的地点以所报考的设区市人事局、公安局通知为准。网上报名的考生,还需携带《毕业证》、《就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经市人事局、公安局报考资格复审通过后,方可领取《面试通知》;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

(四)笔试、面试成绩合成。笔试面试总成绩=笔试成绩÷2×40%+面试成绩×60%。根据笔试面试总成绩,同职位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末位出现并列时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

(五)体检。

(六)政审考核。对体检合格人员组织政审考核。

(七)审批录用。

经批准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规定进行任职定级和评授警衔。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领取有关通知,未按有关规定参加笔试、面试、体检,未报到的,均视为自动放弃考录。对弄虚作假和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报考人员,一律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四、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计划

招录职位

职位代码

招录人数

招录条件

石家庄市公安局

1001

35

2007届公安部直属

公安警察院校全日制普通类

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邯郸市公安局

1002

3

邢台市公安局

1003

1

衡水市公安局

1004

2

沧州市公安局

1005

7

保定市公安局

1006

19

廊坊市公安局

1007

11

唐山市公安局

1008

18

秦皇岛市公安局

1009

3

张家口市公安局

1010

1

承德市公安局

1011

1

合计

 

101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公安厅

     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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