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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廊坊市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廊坊市统计局
2008年5月7日

 

 

2008-06-03 来源:市统计局 访问量:  
 
    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决定,我市开展了第二次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普查对象为我市地域内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村居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市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近2万人,填报普查表近200万张。通过普查,掌握了我市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廊坊市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廊坊市统计局现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一、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廊坊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共调查了93个乡级行政单位,其中乡27个,镇63个;3225个村级组织,其中村委会3217个;78.21万个住户,其中在农村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户77.65万户。

    (一)农业基本状况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69.94万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307个。全市共有农业从业人员104.58万人,农业技术人员0.23万人。
 
    (二)主要农业机械

     2006年末,全市共有大中型拖拉机6116台,小型拖拉机102586台,联合收割机2268台,农用运输车228075辆。

    (三)农村基础设施

     2006年末,全市16.5%的乡(镇)地域内有火车站,75.8%的乡(镇)地域内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80.2%的乡(镇)有邮电所,所有的乡(镇)均有储蓄所,17.6%的乡(镇)有公园,85.7%的乡(镇)有综合市场,38.5%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

     全市77.8%的镇实施集中供水,12.7%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27.0%的镇有垃圾处理站。

     全市所有的村均已通了电、电话,所有的村均能接收电视节目,并通了公路,55.7%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22.6%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16.1%的村有沼气池,14.6%的村完成改厕,50.6%的村地域内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
 
    (六)市场建设

     2006年末,85.7%的乡(镇)有综合市场,54.9%的乡(镇)有专业市场,38.5%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20.9%的乡(镇)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专业市场。100%的乡(镇)有储蓄所。50.6%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51.7%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化肥,6.0%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彩电。

    (四)农村社会服务

     2006年末,全市14.3%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31.9%的乡(镇)有广播,所有的乡(镇)均有医院、卫生院,53.8%的乡(镇)有敬老院。

     98.2%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90.7%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26.2%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17.1%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22.0%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28.4%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84.7%的村有卫生室(站、所),83.9%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8.8%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接生员。

    (五)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2006年末,全市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226.64万人,其中男劳动力占52.0%。农村从业人员202.88万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89.5%。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18.70万人,其中男劳动力占71.4%。

    (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37.7平方米。99.8%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95.4%的住户使用管道水。68.6%的住户炊事能源以柴草为主。

     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108台,固定电话86.1部,手机91.3部,电脑3.3台,摩托车53.7辆,生活用汽车12.3辆。

     二、农业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

     (一)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69.94万户,比1996年第一次全市农业普查时减少1.8 %。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49.7%,比10年前减少12.6个百分点。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307个。
 



 
      (二)农业从业人员

      2006年末,全市农业从业人员104.58万人,其中,男性占44.1%,女性占55.9%。按年龄分,20岁以下占6.9%, 21-30岁占16.0%,31-40岁占21.6%,41-50岁占26.8%,51岁以上占28.7%;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占3.1 %,小学占32.0 %,初中占60.1 %,高中占4.6%,大专及以上占0.2%。
 


 
      (三)农业技术人员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技术人员2279人,其中,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的1224人。按职称分,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1409人、611人和259人。

     (四)
农业机械及使用情况

      全市农业机械装备水平较第一次农业普查时有了显著提高。2006年末,全市大中型拖拉机6116台、小型拖拉机102586台、联合收割机2268台、农用运输车228075辆,分别比1996年末增长29.7%、34.3%、91.2%、1.2倍。

      2006年,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93.9%,比1996年提高6.5个百分点;机电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69.2%,比1996年提高1.1个百分点机播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75.9%,比1996年提高了45.0个百分点;机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27.9%,比1996年提高了0.9个百分点。

     (五)设施农业

      2006年末,全市温室面积2561公顷,大棚面积3653公顷,中小棚面积5216公顷。

     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一)交通

      200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全部乡(镇)的16.5%,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的占75.8%。乡(镇)政府所在地距县城在一小时车程内的为100%,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的占96.7%。

      2006年末,所有的村和自然村均通公路,34.7%的村地域内有车站。15.6%的村进村公路路面以水泥路面为主,66.0%的村进村公路路面以柏油路面为主,1.9%的村进村公路路面以沙石路面为主;15.6%的村村内主要道路路面以水泥路面为主,32.8%的村村内主要道路路面以柏油路面为主,36.2%的村村内道路路面以砖、石板路面为主。
 
 
     (二)电力、通讯

     2006年末,所有的乡(镇)均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所有的村和自然村均已通电和电话;80.2%的乡(镇)有邮电所。

    (三)文化教育

     2006年末,14.3%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17.6%的乡(镇)有公园。31.9%的乡(镇)有广播。
98.2%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90.8%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所有的村均能接收电视节目,28.3%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26.2%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17.1%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22.0%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28.4%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四)环境卫生

     在本次普查的63个镇中,77.8%的镇实施集中供水,12.7%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27.0%的镇有垃圾处理站。
55.7%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22.6%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16.1%的村有沼气池,14.6%的村完成改厕。

   (五)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06年末,所有的乡(镇)均有医院、卫生院,53.8%的乡(镇)有敬老院。

    72.5%的村距离医院、卫生院在3公里以内,84.7%的村有卫生室。83.9%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8.8%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接生员。
 
   (六)市场建设

    2006年末,85.7%的乡(镇)有综合市场,54.9%的乡(镇)有专业市场,38.5%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20.9%的乡(镇)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专业市场。100%的乡(镇)有储蓄所。50.6%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51.7%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化肥,6.0%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彩电。
 

 
    四、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一)住宅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37.7 平方米。 99.8 %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 64.3万户,占 82.8%;拥有2处住宅的12.3万户,占15.9%;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0.9万户,占1.1%。

     住宅类型主要为平房。其中,居住平房的76.4万户,占     98.4%;居住楼房的1.1万户,占1.5%;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   0.1万户,占0.1%。

     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木和砖混结构。住宅为砖木结构的53.6    万户,占69.1%;砖混结构的22.8万户,占29.4%;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1万户,占1.4%;竹草土坯结构的0.1万户,占0.2%;其他结构的有150户。
 
 
     (二)饮用水

     使用管道水的住户74.1万户,占95.4%。32.7万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42.1%;44.3万户的饮用水为深井水,占57.1 %;0.6万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0.7 %;饮用水来源于江河湖水、池塘水和其他水源的不足0.1%,有0.9万个住户反映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占1.2%。

    (三)炊事能源

     农村住户炊事使用的能源主要为柴草。其中,主要使用柴草的53.2万户,占68.6%;主要使用煤的7.4万户,占9.6%;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16.8万户,占21.7%;主要使用沼气和电的户占0.1%。

    (四)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厕所的1.4万户,占1.8 %;使用旱厕的44.0万户,占56.7%;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32.2万户,占41.5%。

    (五)耐用消费品

     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108.0台、固定电话86.1   部、手机91.3部、电脑3.3台、摩托车53.7辆、生活用汽车12.3辆。

     五、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
一)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与结构

      2006年末,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226.64万人。其中,男劳动力117.90万人,占52.0%;女劳动力108.74万人,占48.0%。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20岁及以下38.50万人,占17.0%;21-30岁44.92万人,占19.8%;31-40岁47.81万人,占21.1%;41-50岁49.91万人,占22.0%;50岁以上45.50万人,占20.1%。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文盲4.58万人,占2.0%;小学文化程度55.50万人,占24.5%;初中文化程度144.59万人,占63.8%;高中文化程度20.10万人,占8.9%;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1.88万人,占0.8%。
 

 
      农村从业人员202.88万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 89.5%。其中,在第一产业就业的占51.2%;在第二产业就业的占25.4%;在第三产业就业的占23.4%。

     (
二)农村劳动力流动

      2006年,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18.70万人。其中,男劳动力13.35万人,占71.4%;女劳动力5.35万人,占28.6%。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20岁及以下占19.5%;21-30岁占     32.3%;31-40岁占22.4%;41-50岁占17.4%;50岁以上占8.4%。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文盲占0.4%;小学文化程度占11.6%;初中文化程度占78.9%;高中文化程度占8.3%;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0.8%。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乡外县内从业的劳动力占47.3%,在县外市内从业的劳动力占26.0%,在市外省内从业的劳动力占6.3%,去省外从业的劳动力占20.3%。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第一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2.1%;在第二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42.1%;在第三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55.8%。


     注:
 
     1.住户:作为廊坊市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住户包括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村住户包括集体户和家庭户。普查公报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户。

     2.
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牲畜1头及以上;
④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 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市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3.
农村劳动力资源:是指2006年末农村住户常住人口(即在本户居住6个月以上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4.
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农业为主要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我市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5.
农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专门技能并具有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档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6.
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是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2006年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7.
实施集中供水的镇:指本镇镇区内,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8.
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是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9.
有垃圾处理站的镇:是指在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10.
村:指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有农业户籍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11.
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是指年底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的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12.
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是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13.
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基本消灭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14.
卫生室: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所、站)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15.
住宅面积:指本户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积。

    16.
获取饮用水困难:主要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17.
水冲式厕所:指有上、下水冲管道设备的厕所。与沼气池相联的、或在农村推广的三隔化粪池式的厕所,由于卫生性能好,也算水冲式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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