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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工伤职工保险待遇将提高
明年1月1日起 农民工一次性工伤待遇也将上调

 

2007-12-06 文章来源:《廊坊日报》 文章作者: 点击:

    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工伤职工等相关人员的工伤待遇将提高,从2008年1月1日起,农民工一次性工伤待遇也将上调。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险科负责人介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了关于调整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的指导意见,今年7月1日起,所有属于2006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等相关人员的工伤待遇将提高。同时出台了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新标准。

    伤残津贴按月分级调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范围包括全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依照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外的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2006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的时间为2007年7月1日。伤残津贴月调增金额依据职工伤残等级分为:一级伤残330元,二级伤残310元,三级伤残290元,四级伤残270元。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
    
    其中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5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2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按照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地区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

    农民工一次性工伤待遇上调
   
    2008年1月1日后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及其符合享受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符合我省《关于农民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有了新标准(见附表)。
   
    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为:配偶为5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他供养亲属为33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每供养1年支付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0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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