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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派员驻市督察规划

 

 

2008-09-04 来源:《燕赵都市报》 访问量:  
 

    □首批督察员进驻石家庄、承德、秦皇岛、邯郸

    □督察重点为城市规划是否合法、群众投诉处理情况等

    经公开选聘,昨晚,省政府向裴秀江等首批城乡规划督察员颁发了监督检查证件,我省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正式启动,6名督察员将陆续进驻石家庄、承德、秦皇岛、邯郸开展督察工作。

    据悉,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一种新的督察制度,核心内容是通过上级政府向下一级政府派出督察员,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它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层级监督,有利于形成快速反馈和及时处置的督察机制。

    督察员以组为单位开展工作,两人一组,任期一般两年,实行任职回避制度。督察员原则上不派至户籍所在地或曾长期任职的设区市,派驻地原则上每两年换一次。

    发布选聘公告后,经对申请者的资格审查和任前培训,目前我省已确定6名具有丰富城乡规划工作经验的人担任首批城乡规划督察员,并选定石家庄、承德、秦皇岛、邯郸为第一批派驻城市。按计划,年内督察员力争派驻全省各地市。

    据省建设厅总规划师苏蕴山介绍,督察员的督察重点是派驻地有关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群众投诉举报以及媒体反映的有关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情况。

    督察的方式为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派驻地政府及其部门会议,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约谈当事人,进行日常巡查、现场勘测等。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督察员及时与派驻地政府或城乡规划主管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利的,督察员及时向派出机构报告,派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应当立案查处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督察员开展工作要坚持依法监督、公正公平、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相对人出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表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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