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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2008-09-25 来源:《燕赵都市报》 访问量:  
 

    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办法草案规定,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不得再分重点学校重点班

    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办法草案还规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办理实验班。

    ■不得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不得要求或者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科辅导、学科竞赛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随意增加或者减少教学时间,应按照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小学学期、寒暑假和作息时间的规定,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不得要求学生购买校服

    办法草案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采取介绍、诱导或者强令等方式要求学生购买校服、教辅材料、学具和商业保险等商品或者服务。学校应当建立校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学校的教育教学决策、财务收支、收费项目及标准等重大事项。

    ■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

    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

    ■教科书应当免费提供

    办法草案规定,义务教育的教科书应当免费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费。循环使用的教科书作为学校的教育资产,由学校集中管理,学生免费使用。学校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教科书循环使用的保管工作。

    ■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办法草案规定,学校必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不得随意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不得拒绝接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生和转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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