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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
实 施 意 见

 

2007-07-11 文章来源:大城县政府 文章作者: 点击:

大政[2006]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最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廊政[2006]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思路与基本原则:

    ㈠总体思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大厂的总体要求,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整合救助资源,完善救助政策,规范救助职能,逐步构建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措施,以其他救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

    ㈡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立足本职,结合实际制定出符合本辖区的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制度、方案和保障措施,直接从人力、物力、财力、组织、协调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2、坚持制度统一,标准有别的原则。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着眼未来,体现公平,逐步建立基本保障最困难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业有所就、失有所补、弱有所助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具体实施中针对不同情况、不同时间、不同群体实施不同的救助标准。

    3、坚持依法救助,管理规范的原则。社会救助工作涉及面广,相关部门应从自身职能出发,履行职责,依法救助。在管理上要规范程序,统一方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4、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各乡(镇)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统一部署,不断促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发展。

    二、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

    ㈠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镇低保制度在我县已步入平稳健康发展阶段,目前重点:一是科学调整救助水平。根据物价上涨指数和全县经济发展水平,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保障标准。二是积极推行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家庭中患大病、重残人员低保金按原享受标准上浮20%-30%;对单亲家庭、子女上大学等特困低保家庭,再提高救助补差的15%。三是按照全市“广覆盖、低标准、建机制、全面推行”的工作方案,2006年在全县继续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四是逐步实现城乡低保制度一体化,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目标。五是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停止其低保待遇。

    ㈡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全力推进五保供养工作上水平。按照《条例》规定,合理确定供养标准,并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供养机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现供养率100%。要加大农村敬老院建设投入,多方筹措资金,按照《廊坊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纲要》(廊政[2006]13号)要求,我县新建县级中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一所,保留乡镇区域中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两所,以确保我县按照全市整体规划,2006年在全省率先达到集中供养率50%,到2008年集中供养率达到80%的目标。

    ㈢全面建立与实施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制度。一是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重点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实行大病医疗救助。二是积极推行城镇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冀政[2005]50号《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和大政[2005]65号《大厂回族自治县城镇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在去年省试点基础上,继续认真做好城镇特困医疗救助工作,使特困患者得到有限救助,有效缓解特困家庭医疗困难。

    ㈣建立和完善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一是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房管部门按照《廊坊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廊政办[2004]92号)规定,对符合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条件的提供住房保障。二是住房保障形式多样。可以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行配租、核减租金为辅。三是县乡两级政府每年投入一部分资金,帮助农村特困户建设和修缮一批住房,力争每年解决10户,逐步缓解特困户住房困难。

    ㈤进一步完善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资助体系。一是从2007年起在全县范围内,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家庭学生都能享受“两免一补”,即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和补助寄宿贫困生生活费。二是做好“春雷计划”等专项救助和各种形式社会救助工作。三是大力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工程,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㈥构筑特困户中有就业能力的给予优先职业介绍和免费就业培训扶持体系。一是劳动部门在2006年出台有关政策,对特困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的免费进行就业培训,使其尽快掌握就业技能,优先介绍就业。二是加大各项帮扶政策力度,努力推进特困人员就业岗位开发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三是在2006 年出台医疗救助政策,对参加医保特困人员,患大病但个人负担较重,根据情况再给予一定的医保救助。                       

    ㈦建立法律援助体系。司法行政部门在2006年建立健全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建立以财政为主渠道的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县财政每年应列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实施法律扶贫工程。组织全县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特困人员,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要求,实施法律援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㈧建立应急救助机制。一是在2006年民政部门建立突发性灾害救助制度。财政部门每年应列入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用于对失火、肇事、重大疾病等灾害发生时,给予生存艰难的群众临时救济。二是每年都要建立与修订灾民转移安置预案,实施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财政部门每年都要列入自然灾害专项救助资金,存储专户,逐年积累,建立大灾预备金,确实保障灾害发生后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住所、有病能医治。三是大灾之后认真组织好灾区住房修复和重建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有房住。

    ㈨建立和完善社会帮扶、捐助制度。县乡两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要形成制度,每年四月份和十月份,分别组织一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帮扶、救助活动。从社会氛围上体现出为民办实事、为民解困的政府形象。

    ㈩推进助残解困工程。逐步建立助残长效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助残优惠政策,通过对残疾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创造条件使他们就业创业。同时,通过康复扶贫,帮助特困残疾人员脱贫。

    三、建立组织,合理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㈠建立组织。县建立由县政府主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履行职能、监督实施工作。各乡(镇)、各部门也要相应成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组织实施。

    ㈡明确职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能,认真履行各自责任。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突发性临时救济、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等项工作;医疗卫生部门负责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房管、建设部门负责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教育部门负责困难学生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司法部门负责法律援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以及参保困难职工医疗救助;残联负责助残解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将社会救助资金列入预算,对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社会救助款项的审计监察工作。

    ㈢加快基层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网络建设。一是要选配优秀干部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搞好培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二是加快研制社会救助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信息,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保障。三是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制定科学的工作程序,逐步完善救助公示制度,定期进行专项资金检查,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提高救助效果。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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