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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劳动模范待遇的规定

 

2007-07-11 文章来源:大厂县政府 文章作者: 点击:


大政[2007]11号

    为在全县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形成学习劳动模范,崇尚劳动,争当劳动模范的良好风尚,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带头作用,激发全县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实施“内开外合、图强求精”主体战略,努力建设“实力大厂、效率大厂、和谐大厂”。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县级劳动模范享受待遇作如下规定:

    1、凡机关、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职工获县级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获得一次县级劳动模范退休后每月增发荣誉津贴10元;获得二次县级劳动模范每月增发荣誉津贴15元;获得三次以上每月增发荣誉津贴20元。获得县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退休后荣誉津贴最高不超过20元,且享受高津贴,不再享受低津贴。荣誉津贴所需资金与本人工资开支渠道相同。

    2、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获县级劳动模范称号的,由县政府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00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及所在企业各承担300元。

    3、荣获农业劳动模范称号的,由县政府和所在乡镇给予一次性奖励600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和所在乡镇各承担300元。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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