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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

2007-02-13 文章来源:《廊坊发展》 文章作者: 点击: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是贯彻落实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的题中应有之意,是保障人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和谐社会与法治具有内在的联系,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表明了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具体来说,法律本身就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和谐社会的性质包含着对于法治的要求,和谐社会的每一个特征都包含着对于法治的需要。
 
        法律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
 
        法律的产生,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维护和实现社会和谐。正如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指出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恩格斯又指出:“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给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道德观念的实现’,‘理性的形象和实现’。”恩格斯的话讲得十分明确,当原始社会原有的和谐被打破以后,便产生了一种维护新和谐的工具,即国家和法。国家和法的产生把各种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以内。
 
        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认为,法律的重要作用就在于使各个社会成员各按本分地生活,各按本分也就是为了减少社会矛盾。我国春秋时代管子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意思是说法的作用在于定分止争、规矩绳墨,其重要意义就在于减少矛盾和化解矛盾,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和谐。
 
        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和谐社会具有深刻的内在统一性质,这种统一性,要求有法治作为其坚实的基础与强大的支柱。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相互协调”的社会,是个体自身,个体与个体,个体与整体很好协调的社会。和谐社会是社会各个元素,包括个体和整体良好的组合,有条不紊地顺利运行,良性互补与彼此互动的最佳状态。在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的社会中,人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就能处于和谐的状态之中。法治是一种整体化的社会状态,同样要求社会的各个元素、方面、环节都能无阻地有规则地运行。法律是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它可以保证社会对于差别的尊重,并在尊重差别的基础上实现结构协调与运行互动,从而建立起承认个体、元素互补、彼此互动、相互协调的和谐社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企业事业组织都依照法律做出自己的行为,都依照法律的既有的规定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法律运行是良好的,社会运行也会是良好的,这正是和谐社会的途经。良好的法治状态就是社会的和谐状态。所以既可以说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也可以说和谐社会在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必然是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健全的过程。
 
        法治是发展和谐社会的保证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无一不与法治具有密切的联系,并且需要通过法治的路径而得以实现。
 
        社会的民主法治当然以法治作为其基本内涵。在“民主法治”这一特征中,“法治”之必不可少自不待言,而民主也同样离不开法治。因为,民主从原意上讲是人民的权利,多数人的统治。民主发展到今天,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被赋予了法治的内涵。因为人民要当家作主,就必须运用自己的意志,并以要求所有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以此来确保人民意志得以实现。所以,要实现民主,就必须推行法治。民主与法治完全可以说是现代文明政治的一对孪生兄弟。
 
        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法治加以特别维护。公正是社会永恒的理想,但是公正却始终难以获得。公正的对立物是邪恶与偏私。要实现社会公正,就必须有强制力制裁邪恶,克服偏私。人类为此创立了许多道德规范与宗教规则,在众多的规范与规则之中,惟有法律的规则具有最大的明确性与肯定性,最具外在的强制性,因为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准则,因而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强大的外在力量。
 
        社会的诚心友爱必须法治加以有效的保障。诚心友爱同样与法律密不可分。因为严重的不诚信、不友好的不道德行为,也许就是违法行为。在民事上的违约、欺诈,在行政上的滥用职权与不作为,在刑事上的诈骗、渎职、遗弃、虐待、侮辱、诽谤等,无一不是对诚信友爱等道德规范的背叛。一旦违反法律,法律相对应的惩处也就为道德提供了最有效的维护手段。法律通过对严重违反道德行为的处罚来维护社会诚信和社会友爱。
 
        社会要充满活力必须有良好的法制环境。和谐社会当然不是混乱的无序混乱社会,必须是充满活力的社会。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有良好的法治环境。一个僵化或混乱的社会是不可能充满活力的。僵化与混乱的社会秩序只能使个体的正当权利缺乏保障,导致生产力的停滞、破坏和社会的倒退。我国改革开放前的惨痛教训与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功经验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要实现不僵化、不混乱、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状态,法治就是最重要的路径。
 
         社会的安定有序必须法治加以维护。安宁祥和是人们对于自身与社会生活的美好向往。安定有序的状态也就是社会秩序的良好状态。只有社会管理达到相应良好程度的社会,才可能出现这种太平盛况。基于人们对于美好社会的追求,自从人类进入法律社会以来,法律就担负着维护社会秩序的重任。法治的情形直接影响和决定着社会的安定与否,有序与否。法治是社会安定有序的基石与保障。
 
         社会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必须依靠法治对相关问题上人与人关系的调整。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良好认知的产物,这种认知的获得是不容易的。人类经历了无数的失误和挫折才得出了必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结论。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必须依法调整在自然问题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乱砍滥伐、乱开采、无节制的环境污染等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我们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有效地同破坏自然界的行为做斗争,建立起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法律机制。没有法律充分实现的法治机制,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就仅仅是一种良好的愿望。
 
         总之,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民主法制建设紧紧相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也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过程。只有把两者紧紧结合起来,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的美好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作者单位  中共廊坊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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