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冀政函[2005]3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5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05年3月18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2005年省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六届六次全会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今年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立法理念,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确保政府立法工作质量,促进经济更快更好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一、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好今年的立法项目。今年的政府立法工作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今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深入推进四项重点工作进行立法。要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加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力度,加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方面的立法力度。特别是要重点做好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安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全面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政府自身行为、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等方面的立法。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公民权利,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原则,着力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要着重解决实践中迫切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实际问题,把握好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妥善处理政府与公民、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继续减少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不必要干预。制度建设应当着眼于为解决问题创制规则、确立机制和提供方法。要在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科学理性的制度安排,加大违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和执法成本;在平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关注和扶持。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制度,特别是要遵守行政许可法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除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外,任何其他文件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部门和单位认为有必要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必须严格执行设定行政许可的听证等听取意见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对拟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要广泛听取意见,并向省政府常务会议说明设定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意见和对意见的采纳情况。规范的内容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三、进一步探索民主立法的方法和程序,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度。在政府立法过程中,要继续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坚持和完善政府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好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对于一些业务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还应当征求其他方面专家的意见。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要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草案,要通过新闻媒体或者互联网向社会公布,不断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度和质量。要逐步建立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制度,积极探索公众对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的跟踪反馈机制。要积极研究探索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在制度设计初始不仅要考虑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守法成本,还要考虑违法成本和其他社会成本。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主动汇报。对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建立高层次的有效沟通协调机制,实现立法公正与立法效率的统一。
四、坚持立改废并重,积极做好行政许可清理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工作。政府立法工作要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提到更加重要地位。积极探索建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对那些与改革精神不一致或者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要及时进行清理,尤其是要抓紧清理有关地区封锁、部门保护和不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律规范,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同时,要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许可事项规定进行一次核查。经核查凡是未予修改、废止的,要尽快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确保行政许可法的全面、正确实施。
2005年的立法工作任务很重,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立法法和省政府有关的立法规定,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合理安排力量,明确立法进度,积极做好立法的调研、起草、协调和上报工作。在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的会签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时提出会签意见。对久拖不办的,要依照《河北省政府立法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无意见处理。各有关部门不能如期完成立法任务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确需增加立法计划外项目的,必须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立法工作计划外项目立项程序的通知》(办字〔2004〕158号)的规定办理。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立法任务完成进展情况,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今年省政府立法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2005年立法工作计划
2005年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共安排立法项目34件。其中,地方性法规草案24件、省政府规章10件;拟于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和需要修订、废止省政府规章的立法项目18件,需要抓紧进行调研、待条件成熟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省政府规章的立法项目16件。
一、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和需要修订、废止省政府规章的立法项目(18件)
(一)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的立法项目(13件)
1、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06年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4件)
(1)河北省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省建设厅起草)
(2)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省司法厅起草)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起草)
(4)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修订)(省地震局起草)
2、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省政府规章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项目(9件)
(5)河北省冶金矿山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
(6)河北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省商务厅起草)
(7)河北省铁路管理条例(省交通厅起草)
(8)河北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条例(省国防科学工业办公室起草)
(9)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建设厅起草)
(10)河北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环境保护局起草)
(11)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省公安厅起草)
(1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起草)
(13)河北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和退役安置条例(省体育局起草)
(二)需要修订、废止省政府规章的立法项目(5件)
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表彰奖励事项涉及需要修订、废止省政府规章的立法项目(4件)
(14)河北省会计奖励暂行办法(废止)(省财政厅起草)
(15)河北省省级职工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省总工会起草)
(16)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科技厅起草)
(17)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起草)
2、省政府决定调整房地产契税税率需要修订省政府规章的立法项目(1件)
(18)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省财政厅起草)
二、需要抓紧进行调研、待条件成熟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省政府规章的立法项目(16件)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立法项目(11件)
(19)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省审计厅起草)
(20)河北省投资条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
(21)河北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省政府侨务办公室起草)
(22)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省中小企业局起草)
(23)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供销社起草)
(2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订)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
(25)河北省海域管理条例(修订)(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26)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起草)
(2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起草)
(28)河北省文物保护条例(修订)(省文物局起草)
(29)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修订)(省旅游局起草)
(二)省政府规章立法项目(5件)
(30)河北省财政监督规定(省财政厅起草)
(31)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省粮食局起草)
(32)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规定(省农业厅起草)
(33)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办法(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起草)
(34)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修订)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