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全面快速提高我县项目建设水平和社会综合发展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的对象是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从域外(固安县外)引进单体项目或引进无偿资金的主要引资人(以下统称引资人)。
第三条域外资金是指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项目的资产投资或引进的无偿资金。
第四条奖励条件
1、农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基地或农业基础设施项目。
2、工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包括农副产品加工)项目。
3、三产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三产项目。
4、高科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高科技项目。
第五条奖励标准
1、引进农业生产基地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次性奖励引资人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
2、引进工业类(包括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一次性奖励引资人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
3、引进三产类项目,一次性奖励引资人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
4、引进高科技项目(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的科技部门认证),一次性奖励引资人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
5、为县政府引进无偿域外资金的,按引进资金额的10%一次性奖励引资人。
以上奖励资金均由县财政列支。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种奖励。
第六条受奖项目的引资人要在项目引进后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案,待项目竣工后再由本人申请,项目在单位把关后报县人民政府(申报时要同时提供引资人的基本情况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引进域外无偿资金拨到县财政后,经审查批准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