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范围
凡基本建设性质的外资投资项目,由各级计委为主审查,经同级外经贸委会签后联合行文审批或上报。
注:凡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迁建项目;需要征用土地、或者土建投资占总投资比例30%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它基本建设项目,不论项目建设形式如何(合资、合作、独资等)不论是生产性项目还是非生产性项目均属基本建设性质项目。
二、审批权限
(一)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自筹解决、经济效益好、不需要市平衡落实建设条件和生产经营条件的,分别由县(市)区计委(经计委)会同同级外经贸委审批或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市级计划单列单位可自行决策。此类项目必须呈报市级审批机构备案。市级审批机构保留否决权。
(二)总投资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县(市)区审批机构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市级审批机构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总投资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无论哪类建设性质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资金额小于3000万美元但属于国家产业限制的外商投资项目,都要经由市级审批机构会审后转报省或者国家审批。注:建设条件和生产经营条件是指资金、土地、水、电以及国有资产评估、规划定点、环境评估、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条件。
三、外商投资项目的申报办法
有主管部门的项目单位,要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批复或者上报;无主管部门的项目单位要向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计委(经计委)、外经贸委提交项目申请,经县(市)区审批机构审查后批复或者上报;个体利用外资项目可通过个体协会上报。
四、申报程序及报送材料
项目审批的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
(一)申报项目建议书应同时送交以下文件:
1、县(市)区计委(经计委)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初审意见和报批请示文件;
2、合营各方合作的意向书;
3、外商资信调查情况表;
4、有关主要部门对主管建设条件和生产经营条件进行统筹安排的意向书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产品安排的意见。
项目建议书是中方合营者向其审批机构报送的文件。主要是从宏观上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其主要内容是对建设项目的国内外市场、生产(营业)规模、建设条件、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外方合营者、资金来源、经济效益和外汇平衡等情况作出初步的估算和建议,以便于各项建设条件的确定和落实。
投资概算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不需市以上政府部门平衡建设条件和生产经营条件等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以只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县(市)区计委(经计委)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营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合营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和预测报告以及产品外销比例;
5、场地、厂房、电力、供水等设施证明及相应主管部门的意见;
6、设备清单;
7、有关主管部门对资金落实、安排的意见;
8、有关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防地震的意见;
9、有关主管部门对外汇收支安排的意见;
10、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或评估报告;
11、其他文件(系指特殊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中外合营各方,对举办的项目,在经济上、技术上、财务上以及在生产设施、管理机构、合作条件等方面完全达成的一致意见,并向有关审批机构报送的文件。主要是在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对项目的各要素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和详细的测算分析,具体论述项目设立在经济上的必要性、合理性、现实性,技术和设备方面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财务分析的收利性(包括项目外汇收支的平衡情况)和合法性。接到签转的请示后,凡项目材料及附件齐全、重要事项明了无误的项目,七天内予以批复或转报;存在项目材料及附件不全、重要事项不明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问题者,三天内给予审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