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范围
凡现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嫁接改造项目,由各级经委为主审查,经同级外经贸委会签后联合行文审批或上报。
二、审批权限
(一)总投资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嫁接改造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自筹解决、经济效益好、不需要市平衡落实建设条件和生产经营条件的,分别由县(市)区经委会同同级外经贸委审批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但此类项目必须呈报市经委备案。市经委保留否决权。需要市平衡落实建设条件和生产经营条件的,则由县(市)区经委会同同级外经贸委初审后,报市经委审批。
(二)总投资3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嫁接改造项目,由县(市)区经委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市经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总投资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嫁接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市计委、市外经贸委进行初审后,上报省经委、省计委、省外经贸委,以便省经委及有关部门向国家经贸委转报。
(四)需要省或国家平衡建设条件或生产经营条件的,以及资金额小于3000万美元但属于国家产业限制的外商投资项目,都要经由市经委会审后转报省或者国家审批。
三、申报办法
有主管部门的项目单位,要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批复或者上报。无主管部门的项目单位要向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经委、外经贸委提交项目申请,经县(市)区经委审查后批复或者上报;个体利用外资项目可通过个体协会上报。
四、申报程序及报送材料
项目审批的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
(一)申报项目建议书应送交以下文件:
1、县(市)区经委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初审意见和报批请示文件;
2、合营各方合作的意向书;
3、外方基本情况调查;
4、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与外方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项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技术水平,出资方式,产品水平,发展纲领等。项目的国内外市场、生产(营业)规模;外方合营者、资金来源、经济效益和外汇平衡等情况作出初步的估算和建议,以便于各项建设条件的确定和落实。
投资概算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下,不需市以上政府部门平衡建设条件和生产经营条件等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以只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2、县(市)区经委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营各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合营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和预测报告以及产品外销比例;
6、引进设备、技术的分析与比较;
7、有关主管部门对资金落实、安排的意见;
8、有关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能源节约、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防地震的分析及意见;
9、有关主管部门对外汇收支安排的意见;
10、其他文件(系指特殊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中外合营各方,对举办的项目,在经济上、技术上、财务上以及在生产设施、管理机构、合作条件等方面完全达成的一致意见,并向有关审批机构送交的文件。主要是在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对项目的各要素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和详细的测算和分析,具体论述项目设立在经济上的必要性、合理性、现实性、技术和设备等方面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财务分析的收利性(包括项目外汇收支的平衡情况)和合法性。接到签转的请示后,凡项目材料及附件齐全、重要事项明了无误的项目,7天内予以批复或转报;存在项目材料不齐全、重要事项不明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问题,或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者,3天内给予审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