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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2005-11-25 文章来源:www.lf.gov.cn 文章作者:editor 点击:

  一、外商投资企业各种登记
  (一)名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名称登记。
1、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⑴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
⑵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⑷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⑸外方合法开业证明(外方私人投资的出具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2、企业名称的组成。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3、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中文名称登记应同时申请外文名称,其外文名称应与其中文名称相一致。外文名称的商号可意译,也可音译。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名称不得有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及汉语拼音;
4、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企业名称,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
开业登记之前不得以该名称从事经营活动。

  (二)开业登记。
申请者在收到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凭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主管机关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表。
2、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
3、颁发批准证书通知。
4、批准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5、合同、章程。
6、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7、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8、董事会成员名单。
9、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登记表(包括委派书、中方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10、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1、外方合法开业证明。
12、中方资信证明。
13、外方资信证明。
14、场所使用证明。
15、国有企业以国有资产投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16、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的净资产证明。
1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变更序号5、6、8、9、10、12、13所列事项的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副本1。
4、变更住所的提交场所使用证明。
5、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补充协议。
6、变更企业类别的提交补充协议。
7、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提交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登记表(包括委派书、中方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8、转让注册资本的提交转让合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受让方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9、增加国有企业为合资(合作)企业股东的,提交中方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10、增加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的,提交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证明。
11、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的委派书、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12、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补充协议。
13、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补充协议及在报纸上连续公告三次的证明。
14、营业执照正、副本。
1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四)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提前终止营业的,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各种登记及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设立登记
1、隶属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非生产型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核准通知函。
4、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原登记机关加盖印章)。
5、董事会决议。
6、拨款证明。
7、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人委派书、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8、场所使用证明。
9、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的提交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已出齐的验资报告。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3、变更地址的提交场地使用证明。
4、变更负责人的提交负责人的委派书、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3、《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

  三、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
  (一)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
4、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5、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6、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
书、简历、身份证明。
7、场所使用证明。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负责人的,提交负责人的委派书、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3、变更经营(承包)期限的,提交修改合同的补充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其他文件、证件。

  (三)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3、项目主管部门对外国(地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
4、《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

  四、登记审批程序
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三)核准:经过审查和核实后,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的单位。

  (四)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

  五、有关政策规定
  (一)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二)出资期限。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三)企业的年度检验。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验。
企业年度检验,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当年登记设立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主
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六、收费标准
  (一)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登记收费,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收取人民币300元。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收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登记收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管理费的5‰收取。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登记,收取人民币1000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登记,收取人民币100元。

  (三)变更登记收费标准。外商投资企业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增加的部分按1‰收取登记费;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登记费;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登记费。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后,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收取人民币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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