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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涉税事务的内容及程序

2005-11-25 文章来源:www.lf.gov.cn 文章作者:editor 点击:

  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常驻本市的代表机构等纳税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税务登记及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1、办理税务登记
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应送验的文件:
⑴外经贸委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
⑵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立项文件;
⑶在华企业申请表(独资企业);
⑷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及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⑸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章程文件及企业的合同、章程;
⑹中外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信证明;
⑺董事会成员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外籍人员护照复印件、外方企业委派书、授权书;
⑻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它;
⑼合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支机构应送验的文件:
⑴总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总机构合同、章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⑵总机构对分支机构的担保承诺书、总机构委派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⑶分支机构经营期限、产品价格核定方式;
⑷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它资料;
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国企业常设机构应送验的文件:
⑴设立常设机构的申请书;
⑵总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总机构状况报告书;
⑶常设机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⑷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它资料;
⑸常设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人员对企业送验的资料进行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核。税务登记表必须用中文或中外两种文字填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负责税务登记人员可在30日内审核并办理完毕税务登记。对各项资料经审核齐全的,随时办理登记。

2、办理开业登记手续应送验的资料
⑴企业筹办费申请审批表;
⑵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表;
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无形资产明细表;
⑸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税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企业变更税务登记应送验的文件:
⑴企业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报告;
⑵外经贸委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⑶新变更营业执照复印件。
负责登记人员接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应送验的文件:
⑴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报告;
⑵税务稽查部门出具的清税情况报告;
⑶将发票、发票购用证交回;
⑷将税务登记正本、副本、税务登记表交回;
⑸其它需要交回的资料。
负责登记人员接到申请后,经审查手续齐全的,当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开出税款清缴证明,抄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违反税务登记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二、办理涉及国税事务的内容及程序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基本规定
⑴凡一般纳税人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报区、县(市)局审批。
⑵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⑶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
⑴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额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⑵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不含1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需提供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3、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的规定
新开业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申请开业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开业满三个月,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需要申验的证件、资料
⑴新开业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报验下列有关证件、资料(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合同、协议书等;
银行帐号证明;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⑵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应报验如下资料:
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书面申请;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购领簿;前三个月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有关帐簿;纳税人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应在自接受企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企业报验资料齐全并手续完备的,可在十五日内完成。

  (二)所得税政策优惠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分地区,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以外,实行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15%至30%。
2、沿海经济开发区税收优惠
对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
⑴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⑵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⑶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不应追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4、“两类企业”税收优惠
⑴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⑵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再投资退税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6、地方所得税优惠
外商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以及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不具备前款减征条件,但是属于下列行业(包括科研项目)的,经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计算征税:
⑴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⑵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⑶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⑷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⑸农业、林业、牧业、养殖及其他加工业;
⑹建筑业。
外商投资上述项目免缴地方所得税。
对享受以上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的所得税减免、认定审批工作,税务机关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自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上报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可在10至15日内完成。

  (三)出口免税、出口退税
1、免税规定的适用范围:
⑴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除原油、糖和国家禁止出口的天然牛黄、麝香货物、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以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此类企业经省外经委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可比照自营加工生产出口货物享受免税待遇。
⑵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和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和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⑶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上游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下游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其进口的料件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上游企业将加工的货物转移给下游企业后,免征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下游企业将再加工、装配的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申请免税应提供的资料
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申请免税需提供的资料:
   ①出口产品免税申请表;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③出口专用发票;
   ④收汇核销单;
   ⑤为生产出口货物购买国内原材料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联原件;动用期初存货的还要提供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审批表;
   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申请免税时,还应提供省外经委的正式批文。
   ⑵“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申请免税时应提供的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加工出口后,申请免税时,除交验《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监管手册》)外,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①“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②《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货物免税申请表》;
   ③出口专用发票;
   ④出口报关单原件;
   ⑤出口收汇核销单。
  ⑶间接出口产品申请免税应提供的资料:
   ①上游企业申请免税时,除交验《监管手册》外,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A与下游企业签定的加工合同;
   B出口专用发票;
   C《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申请表》;
   D加盖“不作出口海关统计”戳记的出口报关单原件。
  ②下游企业申请免税时,除提供《监管手册》外,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A与上游企业签定的加工合同;
   B出口专用发票;
   C《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申请表》;
   D出口报关单原件。

3、申请免税的时间
   ⑴外商投资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应在报关出口后,次月十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并附送规定的资料;
   ⑵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出口的货物,应在报关出口后三十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附送规定的资料;
   ⑶间接出口产品的上游企业,应在报关出口后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附送规定的资料;下
游企业应在报关出口后三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附送规定的资料。

4、出口退税规定的适用范围
   ⑴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自产产品可以享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待遇。
   ⑵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可以享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待遇。
   ⑶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凡其产品与原产品的产品不同,并且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管理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

  5、申请出口退税时需附送的资料
   ⑴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出口退税专用联);
   ⑵出口结汇水单;
   ⑶收汇核销单原件(出口退税专用联);
   ⑷出口销货发票和销售明细帐;
   ⑸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⑹出口退(免)税申请表;
   ⑺属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企业,还应附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和《海关监管手册》复印件;
   ⑻委托代理出口业务,委托方除报送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6、企业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须对上年度的出口免税、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主管涉外税务机关。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多免、多退的收回,少免、少退的补足。企业清算后,主管涉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免税、出口退税申请。

  三、办理涉及地税事务的内容和程序
  (一)发票管理
普通发票一律由省地税局指定的发票承印企业印制,市、地以上税务机关负责监制。
  1、凡需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申请办理发票领购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桷认纳税人所需发票的种类、准购数量、购票方式、发票经办人,核发“发票领购薄”,同时,将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予以备案。
  2、发票领购一般程序
   ⑴发票领购所需证件
  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或注册税务登记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发票领购薄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⑵发票领购
  领购发票实行验旧购新、缴旧购新制度。纳税人领购发票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已使用发票后,按确认的纳税人所需发票种类、准购数量发售发票。
   ⑶对属于验旧购新方式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已使用过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签封后,交纳税人按规定期限保管;对属于缴旧购新方式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已使用过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签封,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期限保管。
  3、发票使用管理
  纳税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使用、保管发票,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开具发票必须按时限、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对发票实行专门的保险柜(橱)存放,妥善保管。严禁携带发票跨越发票监制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使用。
  4、遗失发票的处理
  纳税人自发现遗失发票之日起2日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后,向纳税人开具“办理发票遗失公开声明作废证明”,纳税人据此在市、地级以上党报上声明作废。
  5、发票保证金管理
   ⑴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市(地区)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收取发票保证金。
   ⑵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所需发票种类、准购数量(最多不超过5本)按每本不超过2000元限额收取发票保证金,并限定按月缴销发票。
   ⑶主管税务机关收取发票保证金时要向纳税人开具“发票保证金收据”,并将收取的保证金进行专户专存管理,纳税人按月缴销发票时,凭保证金收据由主管税务机关发还保证金。

  (二)申报征收
  1、直接申报纳税
  直接申报纳税方式是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办理税款入库的方式。具体有以下四种方法。
   ⑴自核自缴:即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开缴款书并向银行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缴款书报查联和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办理申报的一种方式。
   ⑵先储后缴:即纳税人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存入足以缴纳当期税款的资金,并在法定申报期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主管税务务机关通知银行划款入库的一种方式。
   ⑶支票缴税:即在法定的申报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上应付税款等额支票,报送到发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一管税务机关归集报缴数字清单、支票,交国库代办机构,由国库统一清算。
   ⑷现金纳税:即未在银行开立帐户,或者虽在银行开立帐户,但特殊情况下需用现金缴税的纳税人,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现金完税的一种方式。

  2、直接申报纳税的基本程序
   ⑴以直接申报纳税方式申报纳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集中受理。
   ⑵征收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纳税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
   ⑶对逾期申报的纳税人,按《征管法》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并办理纳税申报。
   ⑷对加收滞纳金的纳税人,先由征收人员开具滞纳金缴款书,现办理纳税申报。
   ⑸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纳税申报表,征收人员将信息录入计算机,并为纳税人打印税款缴款书(自核自缴方式除外,现金缴税的开具完税证),并在申报表上加盖“纳税申报受理章”。
   ⑹办理税款收缴或划转结算。
   ⑺经批准减免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执行减免税及延期缴纳税款期间,应将当期发生实现税额如实填报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
   ⑻当期未发生应纳税额的纳税人,进行零税额申报。
   ⑼征收人员在受理申报表的同时,受理纳税人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

  (三)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地方税税种:
  1、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第13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执行。
  2、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执行。
  3、个人所得税
  根据全国人大1980年9月10日通过、全国人在常委会1993年10月31日修改并同日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执行。
  4、资源税
  根据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执行。
  5、印花税
  根据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执行。
  6、城市房地产税
  根据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86)鲁政发11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7、车船使用牌照税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62)鲁财行字14号通知执行。
  8、屠宰税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执行。

  (四)优惠政策--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暂免征收税种:
  1、根据财政部1985年3月22日(85)财税字069号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电[1994]46号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3、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1988年11月2日(88)财税字260号通知,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例》第14条规定,用于三资企业自身的固定资产投资免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5、五年超税负返还
  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内,最长不超过5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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