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廊坊市委廊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第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要求,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特别是乡、村两级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人员、任务和报酬。
第二条 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其中,应有行政人员2-3人,下设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配备医学专业人员。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编制8--15人;城市街道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编制1--2人,没有成立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亦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设计划生育服务内容。
现有计划生育办公室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需要调整和充实人员的,采取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的办法解决。
计划生育办公室和服务中心依法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做好育龄夫妇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工作;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指导村(居)委会逐步实现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
第三条 村党支部、村委会和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对辖区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村(社区)设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担任,负责辖区计划生育工作。每村配备1名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并按50—100:1的标准配备育龄妇女小组长;每个居委会配备1名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可由社区办公室下派干部担任,亦可公开招聘。
村街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和育龄妇女小组长实行“县管乡聘村用”的管理办法,报酬按省规定标准列支,由乡镇统一发放。
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每次村民议事和小康村、文明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社区基层管理与服务体系,作为评选文明社区、星级文明家庭的重要内容。
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负责组织育龄妇女小组长开展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工作,每月向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和村“两委”汇报一次计划生育工作,接受业务指导;村“两委”每季度将计划生育情况公开一次,接受群众监督,每季度为育龄群众开展一次生殖保健服务。
育龄妇女小组长负责组织开展个性化服务,每月对本组育龄妇女进行一次访视,了解和掌握婚育及需求等情况,做好访视记录,向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汇报一次工作,每季度组织育龄妇女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帮助三个月内的孕妇办理一胎登记证,指导生育后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做好术后、产后、初次使用避孕药具的随访工作。
居委会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负责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的咨询服务,每月向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汇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条 驻廊中省直单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明确一名主管领导主抓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各类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分别明确1—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属地基层计划生育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按照下训一级的原则,开展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全员培训工作。通过学历进修、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提高计划生育整体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市对县每年培训一次,县对乡每半年培训一次,乡对村每月培训一次。
到“十五”末,乡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全部达到中专以上学历,其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达到30%以上。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重视和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发挥其自身优势,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开展,逐步实现村民自治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七条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度,严格执行“七个不准”的规定,提高计划生育干部队伍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水平。凡发生严重违法施政案件的,取消其年度内各种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县(市、区)政法部门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联合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成立计划生育执法室,具体受理计划生育违法案件。
第二章 加强利益导向机制建设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社会福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等,解除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
第九条 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中的生活困难户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凡属我市常住户口农村居民,户年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属保障范围。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并在现居住地定居两年以上,户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也纳入低保范围。
第十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的补助,补助标准按省规定执行,其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解决。财政投入按省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为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搞一次义务捐助。
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设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救助公益金发放采取个人申请,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市、县审批的办法,并将审批发放情况进行公开。凡弄虚作假骗取救助公益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享受救助资格,退还全部资金,并给予3-5倍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各级涉农部门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帮助其脱贫致富。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坚持一次性征收到位,对确实有困难的家庭可依法签订缓交合同,但首次征收的比例应达到征收总金额的50%以上。
第三章 加强综合治理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发展规划;组织对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估;组织成人残和病残儿照顾二胎生育鉴定工作;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指导县级开展工作。县计生局根据市级人口发展规划,拟定并组织落实本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依法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及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发放工作;组织对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估;指导乡级开展工作。
计划生育协会: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发动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计划的落实;宣传人口科学理论,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知识;开展“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活动;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意愿和要求,依法维护广大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进行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争取国际援助,开展计划生育项目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国家公务人员进行教育,对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组织、人事部门:运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在评模评先、干部调动和提拔使用等方面,按照管理权限,对完成目标责任较好的,予以优先考虑;对没有完成目标责任的,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宣传、教育、科技、文化部门:利用各种传媒,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传,营造有利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纳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的重要内容,宣传和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学知识。
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房产管理部门: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严格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卫生部门:加大B超管理力度,严禁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实施流、引产等计划生育手术,对其它具备流、引产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流、引产登记制度。
发展和改革部门: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司法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工作;依法受理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的计划生育案件,严厉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秩序的犯罪活动。
共青团、妇联会、工会:动员组织群众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问题。
公安、民政、人口和计生部门每月沟通一次新生儿户口登记和婚姻登记情况。
第十五条 对因不履行部门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加强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对县(市、区)、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年度评比考核制度,考核实行千分制,采取“月考评、季抽查、年总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其中,月考评权重占20%,季抽查权重占30%,年总评权重占50%。并公开考核结果,按照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凡考核评估得分率低于80%的乡镇、街道,列为市委、市政府重点管理单位,给予黄牌警告。黄牌警告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年内不得提拔使用,连续两年不能改变面貌的就地免职。
凡被黄牌警告的乡镇(街道),取消年度内各种评优评先资格,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凡造成人口失控村街的主要领导和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停发当年定额补贴,并限期改变面貌,在限期内仍不能改变面貌的,做出组织处理。
连续三年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县(市、区),受到县(市、区)委、政府表彰奖励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局长、计生办主任,在其它主要工作方面没有发生重大问题的,在原工资基础上上浮一档职务工资。调离计生工作岗位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上浮的职务工资自行取消。
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受表彰的单位颁发奖牌和奖金。
第十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严肃考核纪律,凡借机敛财、 违法违纪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被考核单位弄虚作假,应付、干扰考核的,取消参评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二胎生育申请审批长效责任追究机制。凡弄虚作假或通过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二胎生育指标的,对申请人和各环节主要审批责任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病残儿和成人残鉴定暨二胎审批工作实行公开制度。申请、鉴定、审批人员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和所在单位公开栏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党员干部交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法规给予党政纪处分。
建立健全党员干部生育档案。党员干部生育档案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级建立。
第五章 加大经费投入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增长幅度要同步于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逐步提高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整体水平。
2004年、2005年市本级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分别按人均0.96元、1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县级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分别按6.5元、7.5元标准纳入财政预算,2006年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按国家政策进行调整,并拨付到位。
乡级在农村税费改革后,按农业人口人均6—9元标准列入乡级财政预算,用于乡、村两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乡级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人员、村级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及育龄妇女小组长工资报酬等。
按照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计生委、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手术服务的意见》,各级政府要把农村育龄夫妇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所需资金按照省15%、市10%、县(市、区)75%比例的要求,在人均计划生育经费投入预算标准之外纳入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
市、县两级财政,每年根据财政状况,将适当数额的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与市人口计生委每半年对县、乡两级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情况进行一次重点督导,并将督导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做出专题汇报。
凡计划生育经费达不到投入标准、拨付不到位的县(市、区),市财政局从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扣除,直接拨入计划生育部门。
第六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纳入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不定期对各县(市、区)进行专题调查和重点检查。
各县(市、区)委、政府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作专题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每半年组织一次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督促和指导相关部门落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定期深入基层开展一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题调研,发现并及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掌握计划生育工作进展情况。分管领导经常深入基层,督促、指导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每年年初按照5%的比例倒排后进村,建立党政领导联系制度,推进后进村转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