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两侧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住户(以下称责任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十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或者协助有关行政机关管理其责任地段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养护、楼体亮化、墙体立面美化、地面硬化、违章临建拆除、车辆停放秩序、乱贴乱画治理、经营秩序维持、公用设施监护等工作。 第四条 “门前十包”责任制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市政府落实“门前十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规划区范围内“门前十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门前十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门前十包”责任制的管理、执法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内“门前十包”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并组织日常检查、监督和考核等。 公安、规划、建设、卫生、环保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门前十包”责任制的落实。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应当做好“门前十包”责任制的宣传工作,认真履行舆论监督职责。 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单位“门前十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辖区内责任单位签订“门前十包”责任书,并检查责任单位“门前十包”责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 设有专门管理机构的车站、广场、商业特色街等地区,由专门管理机构与管理范围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十包”责任书,并检查责任单位“门前十包”责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 本条第一、二款所称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十包”责任书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专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单位。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不履行“门前十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以及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与所在地管理单位签订“门前十包”责任书,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负责“门前十包”责任制工作。 “门前十包”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十包”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责任单位“门前十包”的范围,包括责任单位的建筑物及周围地面和设施。周围地面的范围为建筑物墙基至道路沿石。各责任单位“门前十包”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地管理单位划定。划定原则是: (一)地处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其责任区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路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本单位临街一侧建筑物墙基至便道沿石,无便道的,至道路中心线; (二)各单位“门前十包”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和零散摊位等的,由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机构和零散摊位的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门前十包”责任制工作: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的清扫、保洁,达到门前环境卫生整洁。做到“十无”,即:无瓜果皮壳、无纸屑塑膜、无痰迹、无油渍、无烟蒂、无污水淤泥积雪、无乱堆物品、无尘土砂石、无粪便、无积存垃圾。 (二)包绿化养护:负责责任区内绿地、树木的管理、养护,达到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做到树干上无刻字、钉钉、拉绳、晾衣、晒被、挂物;制止攀折花木、践踏破坏绿地、擅自砍伐迁移等破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搞好庭院和沿街绿化,做到因地制宜,与道路绿化相和谐;遇有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时在门前摆放鲜花。 (三)包楼体亮化:负责责任区楼体、墙体、门口的夜间亮化,达到夜景灯光以及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无破损、残缺。及时启闭亮化设施,并做好亮化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亮化设施功能齐备、正常使用。 (四)包墙体立面美化:负责定期对责任区楼体、墙体的立面进行粉刷、美化,达到建筑物立面整洁、美观、色调和谐。 (五)包地面硬化:负责责任区地面硬化,做到无裸露土质地面,人行、车行畅通。 (六)包违章临建拆除:负责责任区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的拆除,做到无违章建筑、无私搭乱建。 (七)包车辆停放秩序:负责责任区内车辆停放管理,非机动车摆放整齐、有序,机动车统一按照规定方向停放在停车位或者停车线内。对乱停乱放行为进行劝导、纠正。 (八)包乱贴乱画治理:负责责任区内乱贴乱画、小广告的清除,做到门前、墙体、地面、电话亭、路灯杆、宣传栏、树干等部位无乱贴乱画、无张贴小广告,无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九)包经营秩序维持:负责责任区内经营秩序的维持,做到门前无倚门设摊、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商贩经营,确保门前秩序井然。 (十)包公用设施的监护:负责对责任区内路灯、果皮箱、公用电话亭、邮箱、报栏、雕塑、座椅、道板、护栏、公共交通设施等公用设施的监护。做到无毁坏或者擅自改动、迁移市政、环境卫生等公用设施,以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等行为;无沿街自制坡道,无擅自连接城市道路。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门前十包”责任制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达到规定的标准。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经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门前十包”由责任单位自包。自包有困难的,可由责任单位出资委托街道办事处代管,代管后的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代管费用标准由责任单位与街道办事处协商确定。 责任单位对“门前十包”责任区范围内的日常保洁工作,可以委托清洁服务单位代为保洁,代为保洁后的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委托保洁费用参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应当保持“门前十包”责任书的整洁、完好,并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门前十包”管理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门前十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责任单位“门前十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责任单位“门前十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年终进行综合评比。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管理单位“门前十包”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较好的管理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督促改进,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对执行“门前十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实施“门前十包”责任制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门前十包”管理单位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责任单位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比。 “门前十包”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依照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制定临街责任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最低经营场地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2日起施行。1998年4月18日廊坊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廊坊市“门前三包”暂行管理办法》(廊政[1998]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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