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最新部门法规 >  正文
       
 
 

廊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07-08-27 文章来源:市政府法制办 文章作者: 点击:

廊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廊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3月4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四日

廊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工具及其他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等设置、张贴、书写、喷绘、悬挂的,以牌匾、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橱窗、布幅、绘画和实物造型设施等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商品、服务的广告行为。
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城市规划、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造型美观、牢固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选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举办。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持合法有效证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条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并自取得广告设置使用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视为自动放弃设置权。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设置使用期满,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二条 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需利用单位或者个人场地、设施、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比例合理确定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收益。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收益,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专户存储,用于城市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等进行设置。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日常维护,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并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未按批准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城市容貌标准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到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4日起施行。



打印】【 】【评论】【关闭】【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