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廊坊政务 > 公务员招考 > 公告通知 >  正文
       
 

关于在全市公务员中开展公务员法培训的通知

2005-12-30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点击:

中共廊坊市委组织部 
  廊 坊 市 人 事 局
关于在全市公务员中开展公务员法培训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廊坊开发区工委办公室、劳动人事局,市直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推动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促进我市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按照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事厅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公务员中开展公务员法普及培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和目标要求
公务员法的颁布与实施,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大举措;是推进政治制度改革、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步骤。开展公务员法培训,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公务员法培训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本地、本部门人员参加公务员法培训活动,使广大公务员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公务员法的重大意义,全面、正确理解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自觉转变观念,切实做好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培训对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培训方式与方法
    1、开展专题知识讲座。8月下旬,聘请公务员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来廊坊做专题报告,对公务员法的立法背景、现实意义和重大影响进行专题辅导。
    2、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于9月上旬组织一期公务员法师资培训班,为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的普训工作培训师资。
    3、开展全市公务员法普及培训。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和市直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个人自学、脱产培训、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四、考试考核
    全市公务员法普及工作将采取全市统一考试形式,进行考核验收。全体公务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答卷。考试成绩登记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全市公务员法知识考试定于10月上旬进行,市直机关公务员考试以局为基本考试单位,各局级机关办公场所为本单位公务员考试点。各县(市、区)级公务员考试组织和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具体考试方案另行通知。全市公务员法考试工作于10月底结束。
   五、有关要求
   1、公务员法的普及培训是大规模培训干部的重要内容,列入本年度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项目。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公务员法培训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指派专人负责公务员法的培训学习与贯彻落实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公务员法培训学习计划,对整个培训学习活动做出具体安排,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培训学习活动。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培训方案要提前报市人事局备案。
    2、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起着重要作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带头组织开展公务员法培训学习,要先学一步,准确、熟练地掌握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各项原则和具体规定,要模范地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努力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3、公务员法培训学习活动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务求实效。在培训学习中对照公务员法,认真研究解决本地本部门公务员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做好法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为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4、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在公务员法培训和考试考核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11月10日前报市人事局,作为公务员培训工作年度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5、根据培训要求,我市选择的培训教材是由中组部副部长、人事部部长张柏林任主编,中组部、人事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领导、专家编写,由中国人事出版社和党建读物出版社联合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教程》,每套定价45.00元,要求公务员人手一套。公务员法培训讲座教学光盘每套480.00元。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所需教材,请于8月10日前到市人事局培训考录科预定。
 
                
                  中共廊坊市委组织部    廊 坊 市 人 事 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打印】【 】【评论】【关闭】【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