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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的通告

 

2006-08-31 文章来源:《廊坊日报》 文章作者: 点击:

        
    近日,我市永清县发生犬咬伤人,导致人患狂犬病死亡事件。狂犬病是危害极大的人畜共患烈性传染病,病犬及带毒犬通过破损皮肤及粘膜将病毒传染给人类和其他动物,病死率几乎100%,是可防而不可治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通告如下:
   
    预防和控制狂犬病最重要的有效手段是免疫。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社会稳定,从即日起,我市强制实行犬类狂犬病常年常规免疫。
   
    2006年8月30日至9月30日为全市狂犬病强制免疫强化期,凡在本市辖区内饲养的犬类(大型犬、宠物犬、军犬、警犬等)必须按规定强制进行狂犬病免疫注射。农村地区,由村委会负责组织,以村为单位由当地动物防疫站进行犬的免疫注射;城镇饲养的犬由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指定的免疫注射站进行免疫注射(免疫注射站详细地址、名称由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免疫后发放免疫证,建立免疫档案。
   
    各犬类饲养单位(户)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狂犬病的免疫工作。对拒绝接受强制免疫的,其犬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人员予以强制扑杀。经过免疫的犬要实行拴养或圈养,对违反规定造成犬伤人事件的,犬主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各犬类商贩一律凭免疫证明和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进行交易,未经检疫合格上市的,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行为人给予相应处罚。
   
    各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组织协调公安、卫生、城管等有关部门配合当地畜牧部门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狂犬病的防控工作。
   
    各新闻媒体及有关单位要广泛开展狂犬病有关知识、犬只管理与免疫、犬伤处理等防治知识的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了解狂犬病的危害、预防知识及合法饲养家犬的有关要求,提高群众防治狂犬病的意识和能力,引导群众互相监督、相互督促,自觉配合,形成群防群控的良好格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狂犬病疫情或可疑迹象,是人间狂犬病的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是犬类狂犬病的要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各级指挥部要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处置,确保疫情不扩散、不蔓延、不流行。
   
    本通告请各县(市、区)指挥部在当地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并通知到所有狂犬病免疫注射定点单位、所有养犬户及相关部门。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廊坊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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