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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廊坊市机动车辆承保市场秩序的公告

 

 

2008-10-08 来源:《廊坊日报》 访问量:  
 

广大车险保户:
   
    为全面落实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8)70号文件《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和河北省保监局冀保监产险(2008)214号文件《河北省保监局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维护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全面规范廊坊市机动车辆承保市场秩序,纠正违规承保行为,经廊坊市十三家财产保险公司集体协商,达成共识:在机动车承保时,严格按照向保监会报备的条款、费率执行,做到五项严禁。特向广大车险保户公告如下:
   
    1、严禁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承保。行驶证车主为物流公司、运输公司、运输车队、储运公司、客运公司、租赁公司的车辆均应属于营业性质。载质量5吨(含)以上,行驶证车主为个人名字的货车一律按营业货车承保。
   
    2、严禁大吨位按小吨位承保。其中牵引车已标明载质量的,按标明的载质量承保,没有标明载质量的按10吨以上货车承保。
   
    3、严禁个人车辆挂靠在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承保。
   
    4、严禁无依据使用优惠系数承保。凡使用优惠系数的,一律提供费率告知单,并由检查组进省行业协会提供的系统平台核实。
   
    5、严禁无代收代缴车船使用税承保。已代收代缴的必须提供完税证明。
   
    要求:①上述1——3项已办行驶证的,以行驶证复印件为依据,未办行驶证新车以购车发票复印件为依据。②不能提供依据的视同违规处理。
   
    对违犯上述五项内容违规承保的车辆,一经查实,对违规公司按保费差额部分的五倍实施罚款;对三次及以上违规的,要报省保监局做出处理;对行驶证和费率告知单复印件弄虚作假的单位,除给予加倍罚款外,要报省保监局对其做出处理。
   
    对以上内容廊坊市十三家财产保险公司已做出承诺,共同遵守。望广大车险客户给以支持,并欢迎对各家财产保险公司进行监督,举报电话:2089311。

公告单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廊坊营销服务部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河北分公司廊坊营销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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