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根据上级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检对象:2005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二、年检时间:2006年2月13日至2006年3月20日,节假日不休息。
三、年检要求:
1.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再就业优惠证》,已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人员还需携带《营业执照》到发证机关进行年检。
2.被企业吸纳或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下岗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持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以及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到发证机关进行年检。
四、年检地点:市本级在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0楼会议室进行年检,各县(市、区)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检。
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且不再补发新证;伪造、转借、租用、涂改的《再就业优惠证》,由年审机关收缴并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市本级2227090三河市3215149大厂县8822643香河县8321787广阳区2119144安次区2137679永清县6628004固安县6162404霸州市7230716文安县5280831大城县5500096
廊坊市再就业办公窒
200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