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
2006-04-19 文章来源:《廊坊日报》 文章作者: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的规定,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河北省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暂行规定》。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度对自身的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和经营行为等情况进行自查,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凡不按规定自查上报的,将依照《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2006年度企业自查上报的时间为4月1日至5月15日。希望广大获证企业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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