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省政府对《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以省政府[2007]第1号令予以公布。按照该办法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和考试,并对经审查合格具备执法资格的10285名执法人员发放了新型行政执法证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只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有效,从事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无效。 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同时在《廊坊日报》声明作废。 二、新型行政执法证件为黑色皮夹式IC卡。IC卡正面左上方印有红色国徽,左下方印有执法人员红底照片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正上方标有黑色“行政执法证”中英文字样,并依次列明了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执法区域、执法类别、执法证号及发证日期等信息,正下方红色标底印有“河北省人民政府”字样;IC卡背面印有执法证件持证须知。 三、自2008年3月1日起,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全部启用新证,旧证同时废止。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接受验证,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持无效证件和在执法过程中不出示有效证件及超越证件规定范围进行行政执法的人员,有权拒绝检查,并予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2331861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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