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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廊坊市畜牧水产局
关于2008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申报事宜的公告

 

 

2008-03-09 来源: 访问量:  
 
    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厅《关于上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2008年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申报条件、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申报时间及地点、项目安排原则及组织申报程序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已通过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的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

    2、2007年已安排过中央投资的生猪扩繁场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这次不得重复申报。

    二、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分年出栏500-999头、1000-1999头、2000-2999头和3000头以上四个档次予以补助,其中:

    1、年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重点户)每个中央补助投资20万元。

    2、年出栏1000-1999头的养殖场(小区、重点户)每个中央补助投资40万元。

    3、年出栏2000-2999头的养殖场(小区、重点户)每个中央补助投资60万元。

    4、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重点户)每个中央补助投资80万元。

    三、申报时间及地点: 

    申报时间:2008年3月8日起至2008年3月13 日止。

    地点:所辖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四、项目安排原则要求及组织申报程序

   (一)安排原则

    按照特事特办、适当简化程序、强化地方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的基本原则。⑴坚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的原则,凡不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不得申报;
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问题的发生;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虚报,不得重复安排项目;⑷坚持属地管理原
则,各县(区)组织申报项目的范围,应包括所在地的省直单位和农垦管理(开发)区(国有农牧场)。

   (二)项目申报程序

    ⑴严格实行项目公开制度。各县(区)畜牧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申报条件、对象范围、补助标准、申报程序等内容,以及经过筛选后拟申报的项目,通过当地主要媒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确保广大企业和养殖户的知情权,提高项目安排的透明度。筛选的项目经公示并确认无争议后,各县(区)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简介、申报文件报市畜牧水产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316-2316026(市发改委)白海燕
                                                                               0316-2023436(市畜牧局)陈银清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附件1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

建设标准
   
    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以“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按照相对统一,同时兼顾南方与北方、丘陵山区与平原的条件差别,特制定本标准。

    一、选址适宜,布局合理
   (一)养殖场(小区)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以外,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
   (二)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有供电稳定的电源。
   (三)在总体布局上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与商品猪分开。

    二、设施完善,设备配套
   (一)圈舍朝向、规格合乎标准化要求,饲养密度合理。
   (二)有猪栏、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和采暖设施设备。
   (三)大门口有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室和高压喷枪等消毒设施;有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
   (四)有污水排放、粪便堆放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防疫严格,管理规范
  (一)有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二)养殖场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三)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内容包括猪的品种、来源和数量、繁殖情况、生产性能、饲料来源及消耗情况、淘汰情况、发病用药情况、疫病免疫种类及免疫时间、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生猪销售记录等,记录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
  (四)小区内部应尽量推行自繁自养、单栋全进全出的生产模式,其品种应大体一致,外购种猪应从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进。
  (五)仔猪、育肥猪销售出场时有动检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病死猪能够使用锅炉焚烧或深埋处理。

   四、废污利用,排放达标
   (一)养猪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应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计,处理后应符合GB18596规定。
   (二)猪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工艺应根据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自然地理条件,选择达标排放技术模式或综合利用技术模式。宜采用沼气工程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济发达、土地紧张、没有足够的农田消纳粪污的地区宜采用达标排放技术模式;具备可利用污水的地区宜采用综合利用技术模式。

    注: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发布,2003年1月1日实施,主要是根据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和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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