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全市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的地面管理和控制工作,确保奥运期间空中安全,根据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总参谋部联合印发的《北京奥运会期间低空慢速小目标防范处置工作意见》和召开的奥运会期间空中管制紧急会议要求以及全省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防范处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特作如下通告: 一、二○○八年七月二十日至九月三十日为空中禁飞期,在此期间,我市任何小型航空器不得进行空中飞行活动。 二、小型航空器生产、销售单位必须对购买人员做好登记和禁飞须知的宣传提示。 三、禁飞期间,封存所有航空器具和储存仓库;封闭所有起降点和飞行跑道,并设专人看守。 四、公安部门会加强对进京车辆、人员的检查,严防任何小型航空器入京、入秦。 五、公安、体育、旅游、气象、工商、教育、综合执法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不间断地对所有飞行俱乐部,小型航空器具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及飞行起降点进行检查,发现擅自进行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果断措施立即查处,暂扣飞行器具,查清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是指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较慢,不易被雷达发现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通常飞行高度500米以下,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飞行目标,主要有: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等12种。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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