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公告
为保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政府采购工作的严肃性,使政府采购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
自2005年1月17日起,凡参加廊坊市政府采购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之前,须先向廊坊市政府采购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整)。
未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之后全额无息退还,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全额无息退还。(经常参与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也可长期抵押投标保证金。)
2005年1月17日
廊坊市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