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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

2006-01-06 文章来源:市人防办 文章作者: 点击: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

    审  批  依  据
    省人防办[2003]40号文冀价行费字[2000]44号文

    审  批  标  准
    新建十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三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应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除上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4%修建六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开发区、工业园区除前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4%集中修建六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审  批  程  序
    1、审查工程项目;2、签订协议或缴纳易地建设费;3、发放结建证;4、备案。
    需   提   交   材   料
    1、建设申请书;2、计委批文;3、工程项目全套图纸;4、项目规划图。

    承诺时间
    结建审批:15个工作日;易地建设: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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