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注销
(1)纳税人税务登记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 二、审批标准 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三、审批程序 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表》,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件、资料,经审核正确齐全的,完成税务登记发证工作。 四、需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2、进出口经营权批文或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其他许可证;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6、房地产证明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7、关联企业的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8、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五、承诺时间 纳税人证件、资料齐全的,受理并在1小时内完成税务登记发证工作。 六、收费标准 新办税务登记,每套50元,含正、副本。
(2)纳税人变更登记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 二、审批标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审批程序 对税务登记内容变化的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变更表》,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件、资料,并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税务登记、发票等。 四、需提交材料 1、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变更工商登记内容不一致的,报以下资料:填报《变更税务登记申报审批表》;提供变更税务登记的决议和有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的复印件。2、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变更工商登记内容一致的,除应向税务机关报以上资料外,还应同时报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承诺时间 纳税人证件、资料齐全的,受理并在1小时内完成税务登记换证工作。 六、收费标准 换发税务登记,每套50元,含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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